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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35号文勾勒银行理财业务合规框架

2014年07月19日 12:35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7月1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5号文”)。对此,兴业银行分析师认为,35号文为银行理财业务勾勒出一个合规框架,并将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影响。

  兴业银行研究报告认为,综观35号文,字里行间透露出银监当局试图打破目前银行理财刚性兑付现实的渴望。例如,在35号文“四、(一)”中规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的行为规范时,在没有区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零售理财和机构理财的前提下,35号文直接明确要求: 银行“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又例如,在“四(二)”中要求销售文本中必须写上“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合规免责,打破刚兑的前提,首先得确保银行理财行为“合规”,不存在瑕疵。所谓“合规”,概括起来就是35号的“十六字方针”:“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整部文件几乎就是对这十六字的名词解释和名词之下名词的再解释。由此,与以往发布的理财类文件偏于简洁相比,35号文更为细致,对诸多不是名词的名词都作出了清晰阐释,令人印象深刻,便于银行遵照执行。

  兴业银行分析师认为,35号文勾勒出一个合规框架。在形式上,35号文要求至少在三个方面要分得清: 一是理财要和自营分得清;二是要“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第三方面,是“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35号文的出台将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影响。首先, 这是关系到银行9月底是否成立合格的资产管理事业部,是能否继续开展理财业务的关键。35号文明确表示第十三条明确表示:“银行应于2014年7月底前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已有理财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事业部制改革的规划和时间进度,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未按时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由此早在今年初,监管部门领导已在讲话中明确此项要求,对于主流银行来说早有准备,这并不是一个问题。

  第二,这将对中小银行会有更多挑战。35号文规定:“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这意味着,未来一些产品开发能力薄弱的中小银行,更多只能依赖代销理财产品。

  第三,首次打开了政策性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大门。目前已开展理财业务的,基本上全部为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但35号文第十五条首次明确表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这意味着,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两大政策性银行,未来也可以开展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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