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在新修订的《办法》实施过程中,银监会将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改革转型、有序扩大开放、坚守风险底线”的原则,继续深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努力营造平等、透明、公正的政策环境,充分激发金融体系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在优化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引领发展转型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 银监会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推进监管职能转换,近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 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坚持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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