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同城一次可设多家支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最大限度地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办法》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中国银监会上周末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家支行的规定,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等,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记者看到,《办法》取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同时,根据国务院历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办法》删除了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等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报告制,加强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不过,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从2007年第一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法人银行到2014年,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走到了第七个年头,但其业务量始终占比很小。 解读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任何一个银行到东道国去发展,都会有很长时间的蛰伏期,打开业务都是有过程的。当前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的份额占比较低并不是限制的结果。 郭田勇说:“我们一直强调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国有还是民营,在政策、法规上都应该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势在必行。” 郭田勇认为,取消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家支行的规定,将有效促进外资银行在中国各个城市大力发展分支机构;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大限额要求,将使得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成本更低,从长远看,对国内消费者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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