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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险企发优先股征求意见

2014年09月23日 01:05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昨日有市场传言称,中国平安正积极准备参与发行优先股,有望成为第一批发行优先股的保险公司。记者就此致电中国平安相关部门,对方表示暂未得到相关信息。

  据了解,并非所有保险公司近期都收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相关文件可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征求意见稿对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设置了要求,这使得最迫切需要增资的中小保险公司暂时无缘参与发行。

  近年来,随着一批保险公司集团化经营,补充资本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分析人士称,优先股将为保险公司融资提供多元化选择。

  保监会正对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有关事项征求意见。险企发行优先股的门槛将包括:上年末净资产超10亿元;最近四个季度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

  昨日有传闻称,中国平安将在第一批发行优先股名单上。记者昨晚致电中国平安相关部门负责人求证此事,但对方称尚未得到此消息。

  净资产需超10亿

  据了解,保监会要求,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保险公司,在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给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要发行优先股,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订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设定可赎回条款,但必须在发行5年后才可赎回。优先股还可设定利率跳升机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过100基点(BP),跳升的期间应当在发行五年后。

  平安或有望首批参与

  证监会今年3月份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包括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情况。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均属于上证50成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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