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开设多家支行
近日,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家支行的规定,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等。分析称,这进一步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不过由于银行市场已接近饱和且竞争激烈,外资行大举开设分支机构的情况暂不会发生。 银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要求,银监会对2006年1月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该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最大限度缩减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如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等审批程序;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强化审慎监管要求。 记者注意到,本次《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此外,在资本补充方面,将外资法人银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关规定补充纳入《办法》,支持外资法人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相关条件、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不过,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办法》沿用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专家:外资行暂不会大举开支行 广发证券[0.00% 资金 研报]分析师沐华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国内银行业市场已接近饱和且竞争激烈,“利率市场化下不见得开分支行就能够赚到钱”,外资银行并不会大举开设分支行。 在沐华看来,修订后《办法》的推出主要是给中外资银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办法》推出后,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今后网点变多了会更加便利。她认为,在市场竞争下,《办法》的推出对于外资行目前服务于高端用户的定位并不会有太大影响。 近日,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家支行的规定,取消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等。分析称,这进一步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不过由于银行市场已接近饱和且竞争激烈,外资行大举开设分支机构的情况暂不会发生。 银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要求,银监会对2006年1月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该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最大限度缩减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如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等审批程序;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强化审慎监管要求。 记者注意到,本次《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此外,在资本补充方面,将外资法人银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关规定补充纳入《办法》,支持外资法人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相关条件、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不过,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办法》沿用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 专家:外资行暂不会大举开支行 广发证券[0.00% 资金 研报]分析师沐华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国内银行业市场已接近饱和且竞争激烈,“利率市场化下不见得开分支行就能够赚到钱”,外资银行并不会大举开设分支行。 在沐华看来,修订后《办法》的推出主要是给中外资银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办法》推出后,对于普通市民而言,今后网点变多了会更加便利。她认为,在市场竞争下,《办法》的推出对于外资行目前服务于高端用户的定位并不会有太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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