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允许自主协商定价
证监会5月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创新安排上,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舸介绍,不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对自愿要约价格、支付方式、履约保证能力进行适度放宽,给予收购人多种选择,增加收购人自主性和操作灵活性。同时,丰富重大资产重组支付手段,除发行股份外,还可使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并且不限制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的定价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并强化相关披露。 另一方面,并购重组制度设计体现了简便、透明、高效,降低成本的思路。一是大幅简化权益变动的报告书类型,除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披露收购报告书外,其他权益变动只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将最低持股披露比例从5%调整到10%,进一步明确了披露时点;二是简化申报文件,不强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及编制备考报告,降低公司重组成本;三是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缩短审核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四是大幅减少申报文件,精炼信息披露内容,减少主观性信息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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