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子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随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的成功上线运行,监督子系统位于ACS应用层,在会计核算监督手段、监督时效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显现出很大的改进和提高,但在运行过程中仍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ACS监督子系统的运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ACS系统运行 监督工作 问题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已于2014年6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成功上线运行。监督子系统作为ACS的应用子系统,利用会计核算数据全国集中的优势,同步实现监督系统的全国数据集中。上线运行以来,ACS监督子系统采取实时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实现了业务处理的流程化控制和参数化管理,并使核算业务得到同步监督,推动了业务监督手段的大幅改进和监督时效的大大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制度配套、系统功能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的业务操作制度相对滞后 ACS业务处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目前,还欠缺一些具体的会计操作规范和制度要求。 1.对需要提交监督的会计资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要求,会计监督对象,除了纸介质和电子影像信息的会计凭证及附件外,还应该有相关的账、表、簿。比如:ACS记账凭证、日计表、流水账,还有月度的总分账等资料是否提交事后监督;记账凭证是否需要同原始凭证配对,由谁配对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日终需要打印的监督资料不明确。系统打印选项中有:监督工作日志、监督状况登记簿、业务差错登记簿、未监督业务清单、监督系统日志等内容,但需要打印保管哪些资料没有明确规定。 3、各项会计业务处理没有详细的操作规程。ACS系统上线后,核算流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至今没有出台操作规范,网点核算人员和指导老师对业务正确与否都单纯的理解为:只要影像能够通过即为正确。但实际存在印章不全、附件不完整等问题,因为没有新规定,监督人员无法把握。 (二)系统功能还有一定的欠缺 1、实时监督的内容较少。系统对部分业务操作实现了T+0监督,提高了事后监督的时效性。但目前仅对开销户、系统参数维护、核算部门在非工作时间处理业务及时推送事后监督进行实时监督。从防范资金风险角度出发,把好资金出口关,是对资金安全极大的保障。而ACS系统并未将资金出口的核算纳入实时监督范围。 2、系统缺乏预留印鉴的审核比对功能。ACS上线运行后,对预留印鉴的审核仍停留在手工折角核对,这种方式与系统的高度电子化和网络化不相匹配,而且对不折角的凭证影像也能够正常通过,账务中心也做正常账务处理。ACS监督子系统也没有审核把关功能,缺乏对预留印鉴的强制对比。所以,核算人员为了保证影像的整齐、干净,并能顺利通过,往往先上传影像后再折角核对,使印鉴核对这项监督流于形式,容易形成漏洞。 3、系统打印功能不够全面。账户设置信息在支行核算网点、运管中心、事后监督均打印不出来,只能在系统中进行查询,不方便监督人员手工核对账户使用的正确性。 (三)监督依据不足 1、通过前置系统办理的业务,缺少监督依据。随着商业银行综合前置系统的上线运行,财政性缴存款等业务都通过前置系统办理,商业银行直接录入报表数字,不切片上传影像,事后监督只能看到缴存信息,没有相关凭证及报表影像资料,无法确定缴存的正确性,监督流于形式。 2、推送ACS监督子系统,需要实时监督的业务缺少监督依据。一些需要实时监督的参数设置和变更等业务,除了开销户有影像资料外,其它参数信息变动,如计息账户维护、账户信息变动、准备金计息卡片维护等信息均没有影像依据,这样,事后监督只能根据相关规定浏览通过,无法同原始资料进行核对。 (四)ACS专用凭证设置需改进 1、凭证中需要加盖印章的人员设置不利于明确责任。电汇、信汇、支票、进账单等ACS专用凭证,还是设置为记账、复核签章项。而目前的核算模式是支行核算网点不做账务处理,只负责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上传影像,所以,核算网点人员加盖记账、复核个人名章,不太合理,也不利于明确责任。 2、电汇、信汇凭证联次设置不当。ACS电汇、信汇凭证还沿用过去手工联行模式的三联次和四联次,手工模式下信汇第三、四联都需随报单寄往收报行、电汇第三联作为拍发电报的依据。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依附现代网络技术完成信息传输,不需邮寄凭证和拍发电报,所以,电汇、信汇凭证三、四联没有用处且造成浪费。 3、信汇凭证在用途上与其它凭证重叠,存在的必要性不大。信汇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委托收款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随着支付系统的运行,网络化电子汇划早已取代了传统的手工邮寄,但ACS仍将信汇凭证作为了专用凭证,用于金融机构通过ACS办理的普通转账和支付业务,从功能上分别与转账支票和电汇凭证的使用范围重叠。从风险控制上没有转账支票安全可靠,使用格式上和电汇凭证没有区别,可见,存在的必要性不大。 二、相关建议 (一)加强制度的同步建设,出台配套的法规制度 一是尽快制订印发ACS核算及事后监督操作规范,对ACS及监督子系统各类业务的处理流程;配套使用的凭证种类、填写要求以及印章加盖;日终、月终、年终需打印的账表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统一业务办理及监督模式,提高会计业务处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明确除影像资料外,哪些资料应该提交事后监督进行监督核对,确保监督的全面性。三是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内容,使其和ACS系统要求相吻合。 (二)进一步完善系统相关操作功能 一是系统中扩大实时监督业务范围。将支付往账业务、跨网点转账业务、跨核算主题转账业务等作为实时监督的内容推送至事后监督进行实时监督,为资金出口再加一道防护屏障。二是增加系统对预留印鉴的识别审核功能。随着电脑扫描和电脑印章克隆技术的飞速发展,单纯的折角核对印鉴方式,已经不能保证印鉴的真实性,建议在系统中增加识别比对功能或者使用更先进的、符合现代电子化要求的支付手段。二是开设“账户设置情况”等各种参数信息的打印功能,便于核算人员和监督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不方便在系统中查询时进行手工核对。 (三)完善影像资料,提供充分的监督依据 对缺少影像的核算内容,能提供影像的要提供影像,没有影像的要提供其它的监督依据,特别是要完善综合前置系统处理业务的手续,增强人民银行会计柜面监督的职能。 (四)改进ACS专用凭证的设置 一是建议取消信汇凭证,将电汇凭证改为两联式,并严格规范三种转账用途凭证的使用范围,即支票用于金融机构通过ACS进行的转账业务;电汇凭证用于金融机构通过ACS办理的支付业务;转账凭证用于人民银行内部的一般转账业务和支付业务。二是将所有凭证的签章项统一设置为制单、扫描员、主管、监督员,并由网点及事后监督相关人员业务完成后在相应的位置上加盖个人名章,取消记账、复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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