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交易对象须经信用机构评级
六大行拟发行3400亿优先股 另据了解,险资投资优先股不再新增别的有关要求,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都可以投资符合条件的优先股。同时,保监会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确定和调整资产认可标准、强化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加强风险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实际上,优先股对于保险资金而言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一方面,优先股的股息率高达6%-9%,符合对投资安全性较高的保险资金的“胃口”;另一方面,体量足够大,未来5年内存量规模将达到3万亿元,能满足大额资金配置需求 . 从国内优先股的发行情况看,截至目前,16家上市银行中,农行、浦发、中行、工行、兴业、平安共计拟发行3400亿优先股,这六大行拟发行规模分别为800亿、300亿、1000亿、800亿、300亿、200亿股。其中,浦发、农行、中行的优先股发行计划均已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市场预计最快年内可以实施。 并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占比仅约10%,远低于最新大类资产监管下权益类30%的上限,而美国寿险业权益类投资则长期维持在30%左右。国内权益类占比如此低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出于资产安全考量的主动收缩,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而固息类资产收益率维持高位,因此,未来随着优先股大规模推出,保险公司势必可利用现在闲置的仓位来加大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为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领域,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日前,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具有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等级。《通知》要求逐步建立企业和行业内部的优先股信用评估机制。 交易对象须经信用机构评级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当低于最近普通债项至少两个等级或者次级债项至少一个等级(两者同时存在的,遵循孰低原则)。发行方最近发行普通债项或者次级债项已经经过前述机构评级并存续的,优先股的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由评级机构直接确定。同时,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内部信用评估要求。 除了在交易对象上设定条件外,在险资投资程序上,《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应当具备完善的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在一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在二级市场投资优先股,应当制定明确的逐级授权制度。 同时,为防止优先股交投不活跃带来的交易风险,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投资的优先股,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定进行估值,在市场交易不活跃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投资成本估值;投资优先股资产认可比例由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市场风险状况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评估调整。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方对优先股权益融资工具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分别确认为权益类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充分反映当前拟发行优先股的权益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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