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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险公司上报关联交易报告

2014年10月23日 07:28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上述两种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并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同时,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并超过5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0%以上并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做出新规定。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征求意见稿》拟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符合一定比例要求,一是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二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三是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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