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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雷”险企关联交易

2014年10月24日 11:33    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网站管理员09

  强化风控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

  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做好防火墙,利用股东优势适度投资一些收益较好、风险可控的项目是合理的。但如果没有严格风控作为前提,大幅增加的关联交易会导致风险积聚。保监会此时出台征求意见稿,拟对解决日渐严峻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引导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强化风控,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的,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保险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东应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排查,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关联交易清单。对关联交易超过规定比例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相关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总体报告。在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处罚措施上,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限期转让股权、限制投资入股其他保险公司等监管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性、定价公允性等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资质。

  李红军称,中介机构不当执业,三年禁入的规定将促使中介机构重视执业质量,投入更多高素质人员,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程序,专业服务收费将有动力回归到合理水平。

  根据意见稿,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适用本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该通知。

  10月22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

  相较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更为细致。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保险公司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关联交易的投资比例上限进行明示。

  提出比例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提出了具体的比例要求,如在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类资产投资总额的50%;保险公司对关联方中单一法人主体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与该法人主体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者孰高。而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同时,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在计算人身保险公司总资产时,其高现金价值产品对应的资产按50%折算。这与此前保监会不断提示保险公司应注意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风险的监管思路如出一辙。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开后,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大增,在融资成本增加的大背景下,现金流高、成本低、投资周期长的保险资金成为众多投资项目的争夺对象。

  与此同时,在寿险转型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也有提高收益率的现实需求 。一些新兴公司一边利用高预期收益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大冲规模、抢占市场,一边通过关联公司进行投资以获取高收益,这种操作模式如果风控不严格,易使风险在关联公司内部积聚,并有不当利益输送的隐忧。

  安永财务交易咨询合伙人李红军表示,保监会此次出台的关联交易比例监管和定期报告制度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尤其是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的整体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层不当使用保险资金和通过定价不尽公允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意义重大。从长远看,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于促使保险公司回归保险本源有良性引导作用。

  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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