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网首页 | 收 藏分站 | 融资服务 | 投资人服务 | 加盟代理 | 投资人打假 | 联系我们
中国风险投资网 > 政策法规 > 发布《实施细则》促债券市场发展

发布《实施细则》促债券市场发展

2016年05月30日 11:55    网络管理员 084

  央行上海总部在5月27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央行上海总部指出,未来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均应按照央行上海总部的规定进行网上备案。央行上海总部将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同一时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同时也具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

  去年7月,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央行、主权财富基金等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没有资格审查和额度约束。

  今年2月,央行发布的2016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进一步放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

  公告明确,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央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此次《实施细则》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相关备案信息或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就在央行上海总部公布《实施细则》的同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结汇、购汇等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的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首笔汇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汇出外汇或人民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汇或人民币金额的110%。

  对于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市场的额度等问题,《通知》指出,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但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据悉,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放开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利于推动人民币从结算货币到投资货币再到储备货币的转变。”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李奇霖表示,“目前经济内生动力不强,房地产、基建和出口步入长周期调整,人民币资产回报率下降导致资本外流,1月外汇占款再度大降6445亿元,放开债券市场有利于提高境外投资者积极性,减缓资金外流现象。”

相关阅读:


分享到: 更多
近期活动
  • 往届回顾
点我访问新系统
点我访问新系统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加盟代理 诚聘英才 常见问题 留言反馈 投资人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价目表 旧版栏目

中国-深圳 中国风险投资网--风险投资的门户网站 1999 - 2015 中国风险投资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02753号

中国风险投资网法律顾问由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

versign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网站备案 网上交易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