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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16年07月05日 06:54    网络管理员 084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扩大金融同业免征范围。

  《通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将可以免征增值税。

  按照《通知》要求,被纳入免税范围的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通知》首次明确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两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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