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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7月13日 10:54    网络管理员 084

    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9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次《办法》明确将“推销商品或服务付费搜索广告”列入5项互联网商业广告之一。“付费搜索”首次列入其中,这意味着,百度推广内容被列入广告范围。

  另外,该《办法》第七条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应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明,强调“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还规定,付费搜索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未明显区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将对广告主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网上看电影、看小说正起劲,突然弹出跳窗广告,影响用户体验。

  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弹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或者未经允许发送电子邮件附加广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对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提出更高要求: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工商有权查阅账簿后台数据——网友发现互联网广告违法线索向谁举报?该《办法》明确提醒,可在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或广告主所在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办法》明确了工商人员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行使的相关职权,如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当事人进行个人检查、查阅账簿后台数据、采用截屏拍照等。当事人应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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