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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016年09月04日 11:48    网络管理员 084

  9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重申“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同时他表示,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将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行公司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来自地方政府收入占比情况。 (风险投资)


  近期,市场有传言证监会指导要求海外上市中概股回归国内上市时需确保交易估值不超过预估利润的20倍,市场人士解读为对中概股回归的“变相同意”。对此,邓舸回应,今年5月6日,证监会发布新闻口径,表示正在对海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通过IPO、并购重组回归A股市场可能引起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目前该项工作仍在继续推进。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证监会对该类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及政策没有任何变化。“今后若有修改或调整,将通过正式渠道向社会公布。”邓舸强调。

  就类融资平台发行公司债的门槛提高问题,邓舸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主体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邓舸表示,前期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参照签发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名单予以执行。同时,对不在该名单内、但具有融资平台公司特征的主体,证监会要求其不得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并需结合营业收入及现金流来源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市场化运营机制。

  “发行人从所属地方政府取得收入占比是衡量其市场化运营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证监会在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类融资平台的发债审核标准,重点关注发行人从地方政府取得收入占比情况,规范企业融资行为,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邓舸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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