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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2016年12月14日 12:1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网站管理员084

  近期,保监会先是暂停前海人寿新的万能险业务、派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而后又暂停了恒大人寿委托股票投资业务,一系列举措让市场对险企的万能险资金疑虑重重。相关公司的万能险产品还能达到6%、甚至7%的预期收益率吗?产品收益情况会受到多大的影响?根据《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风险投资)

  目前,监管方面并没有强制要求详细披露资金投向。那么,万能险投资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何?进一步披露资金投向是否有必要?对于万能险的信息披露,保监会曾在2009年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第四章作出了规定,包括产品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等都是保险公司应披露的内容。 那么,投保人可以从所谓的投资策略中获取资金投向的信息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了某险企的一款万能险产品说明书。其中,就投资策略的部分全部表述为“该万能险采取风险收益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在大类资产配置上以固定收益品种为主,通过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来获得最低组合收益率,通过合理配置权益类资产来获得超额收益。”某投保人张先生向记者表示“这样的信息披露对于投保人获知保费投向并没有参考价值。” “万能险类似于债券,相当于借钱给保险公司去投资,只不过万能险的投资渠道比较宽。”某险企内部人士黄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目前对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基金投资比例都有限制,但险资投资目前尚未有成型的标准来规范。”值得一提的是,在各种理财产品中,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是最为严格的,其运作也更为透明,投资者享受收益或自担风险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对基金财产投向的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做出约定。同时,还要求至少披露下述文件:招募说明书;募集情况;资产净值、份额净值;投资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有关重大人事变动;有关诉讼或者仲裁;监管部门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多位业内人士对此的看法,主要观点包括:万能险和分红险类似,属于保险公司和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此无需单独披露该产品投资情况,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即可;分红险资金一样能够用来举牌,只是少数公司利用万能险大肆举牌,所以单纯披露万能险资金的运用,不太合理;万能险有最低的保底收益,且主要的投资方向为固收类资产,这与投连险还是有区别的。实际上,对于高现价的万能险,其投资属性已经大大超过保障属性。近年来,随着中小险企发力高现价万能险,万能险开始逐渐被市场用来与银行理财产品比较。尤其是以“高收益、低风险、低门槛”为特征的网销万能险产品,更是获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相关产品一经推出,即被抢购一空。在这过程中,风险提示不充分等问题也暴露出来。 

  据此,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网销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然而,对于万能险资金的信息披露,目前,仅有披露结算利率的硬性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详细披露资金投向。上述周先生认为,“我认为要分情况来考虑,针对中短存续期的保险产品是有披露的必要性的。现在监管层态度已经非常明确了,万能险还是要更加注重保障,针对这种更具保单保障价值的,可以适当降低披露的频率。”

  新规发布后,提高产品保障、重新设计开发新产品成为部分险企的主要工作。银保渠道和网销渠道是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集中地,相关产品几乎都需要按照新政进行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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