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多路径监管再升级
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再上风口浪尖,对于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和激进投资等一系列问题,保监会多路径监管再升级,以真正实现“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不过,保监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完善此前已经提上日程,今年8月底,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风险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1%;二、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5%,合计持股不超过15%;三、保险公司成立三年内,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此外,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关联股东持股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目前实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2013年保监会发布的,其规定,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不过,无论是2013年版《股权管理办法》还是《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1%,此次最新的表态大幅下调了这里比例。12月13日下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召开专题会议上指出,要从严格股东准入标准、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加强资本金真实性检查四个方面狠抓源头,解决公司治理缺陷和不足。近期,监管层接连表态约束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股权监管、规范股东行为,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强化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因此对原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的高层人士表示,目前,个别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后,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针对个别保险机构激进投资问题,保监会近期也将出台相关措施加以限制。陈文辉接受采访时说,将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票投资新增部分资金应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保险资金。 对于重大股票投资行为,须向保监会备案,对于收购上市公司行为,须报保监会事前核准。“保监会还计划将权益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从40%下调至30%,将单一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从10%下调至5%。”陈文辉说,把去年股市异常波动时放宽的投资比例收回来,防止部分激进型保险机构“钻空子”。同样在8月底,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下发《关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投资监管征求意见稿》称,“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等。这也是保监会首次立规险资“一致行动人”。 据悉,《投资监管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票1.2万亿元,占比9.3%。2014年至今,共有14家保险公司持有53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投资金额约4663.99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3.64%,仅占A股总市值的0.88%。而且保险资金投资风格整体稳健。截至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票1.2万亿元,其中蓝筹股占60%以上,分散投资和财务投资占80%以上,行业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远高于100%,具有较强的风险吸收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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