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川保监局下发落实《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问题的文件,要求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确保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实施注册资本托管制度、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风险投资) 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要求是,《通知》发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将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10%的资金存入托管账户;而在此之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则是将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5%的资金存入托管账户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根据《通知》,实施注册资本托管制度,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二者缺一不可。各地都对存量公司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执行,这有利于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四川保监局要求,《通知》发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及经纪法人机构,必须在2017年3月29日前在17家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10%的资金存入该托管账户,上述资金仅能用于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且不得质押;托管后剩余注册资本的运用应该符合《通知》要求;鼓励《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公司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已经取得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应自即日起6个月内完成注册资本托管。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一方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依法批准合格的申请人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则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托管等后续问题进一步听取市场和监管的意见,采取符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实现平稳过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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