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2016年12月30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新规》”),提出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等一系列举措。《新规》主要有四项内容和措施,包括: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新规》自2016年12月30日发布之日起实施。(投资风险) 其中,在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方面,《新规》称,一旦人身保险公司出现七大情形之一,则一年内新设分支机构将不予批准。这七大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新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根据现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要符合九项条件,包括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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