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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完善险资投资制度

2017年10月22日 11:13    网站管理员003

10月上旬,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这三个文件分别是针对险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产品的投资,也就是通常所指的险资另类投资领域。

一、关于股权投资

文件中提到,保险机构的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能力、团队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净资产及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股权投资的下列五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二)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道德风险。

二、关于不动产投资

保险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应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能力、团队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净资产及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不动产投资的形式以及用途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不动产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二)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操作风险。

三、关于金融产品投资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能力、团队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净资产及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金融产品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二)金融产品及投资对手信用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投资决策风险;

(五)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

(六)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01

另类资产在险资中占比最大

今年前8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4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除了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之外,以另类投资为主的“其他类”投资5.58万亿,占比达到占比38.61%,成为占比最大的资产类别。

在此背景下,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资管)另类投资的规范和管理,显得迫切而必要。

另类资产主要是三类,股权、不动产以及金融产品。

保险股权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都算在内。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比例,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分类的资产,也在此列。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理财、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

02

4、5、6号内控指引背景如何?

此次征求意见的4、5、6号指引是1、2、3号指引的延续。

2015年,保险行业坐在规模扩张的高速列车上,一系列因内部控制不足而产生的问题被重视,比如保险资金被部分股东视作融资平台,保险投资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等。

这一年12月7日,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114号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指引》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附则6章82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指引》发布的同时,还针对投资事项发布了细则:

第1号——银行存款

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

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这些附则也于2016年1月1日实施。

指引要求,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保监会希望发挥第三方审计作用,将审计结果作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要件、资金运用创新业务试点审慎性条件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评价事项。

一年多过去后,2017年10月,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稿。

03

新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规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提出了公司内部控制上的要求:

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立项、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等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定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机制等等。

明确提出,要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还针对关联交易提出了要求。

投后管理方面,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后续管理方案重大事项的调整,应当经投资决策层批准。

对于保险机构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要符合投资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必要的授权和决策。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论证转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新规对于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的尽调、内部评级、交易对手管理、审签流程、投后跟踪、退出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标准。

04

与现行规定相比有什么变化?

主要变化:

1,增加了很多执行层面上的工作要求。

2,原来企业内部规定,现在写成制度了。

3,对投后管理更加重视了。

与之对比的,主要是2010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及2012年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此外,此前1-3号指引发布对象是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6号指引文件发布对象增加了“相互保险社”这一新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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