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3日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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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按照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及受托投资等活动。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等,这些硬性条件为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有序经营提供了保障,条例还规定,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通过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政策扶持必不可少。为此,条例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如各地将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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