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今年8月下旬,国务院正式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其中首次明确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可提高至15倍。《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为2010年银监会等7部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此次《条例》在多方面进行了细化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在多处条款着重提到了小微、“三农”与传统行业的区别对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卞永祖认为,当前经济还处于底部盘整阶段,冲击最大的就是中小企业、农村经济。所以,提高对这些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倍数可以使它们更容易融资,也是为了预防违约风险发生。 《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条例》提高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门槛。在注册资本方面,将融资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提升到了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较之前500万元的门槛大幅提高。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 《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条例》还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要求,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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