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科企融资难题有望解决
据了解,目前山西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最具有活力的创新主体,对活跃地方经济、科研成果转化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小而活的运营特征及其多变的发展前景,使得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惜贷,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成本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科技型中小企业最直接、最有价值的产出就是知识产权。据统计,2011到2015年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我省专利申请79049件,比1985年—2010年25年累计的47544件还多。仅2015年专利受理量即达14948件,成功申请量为13877件,其中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受理量9937件,来自企业的有6871件,占比69%。商标权方面,截至2017年第二季度,山西有效注册量累计98555件。据测算,全省约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来源于中小企业。如果能把这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充分运用,使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既可拓展融资渠道,也能助推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应运而生。下面就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分析。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创新并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经营的法人和自然人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高增值性,代表市场的发展方向,企业产品开发需要高投入,具有高成长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是中小企业最为活跃的企业群体。在融资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轻资产比例高,可抵押物价值低。新优序融资理论告诉我们,银行融资有比股权融资成本低的优势,银行的信贷融资应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向。实际上,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失败率,再加上无形资产比例高、缺少有效的抵押品,使得其信贷资金风险高,与银行对贷款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基本要求不对称。 第二,融资需求高,需要多轮次投入。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生命周期来看,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阶段都需要资金注入,呈多轮次、高频率特征;从技术开发角度看,由于技术更新换代快,产品不断升级,为了保持技术优势,需要大力投入研发资金,才能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 第三,信息调查成本高。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科技背景,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壁垒致使投资者对高科技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需要掌握更多的专业技术。特别是对申请种子期融资的高科技项目评估难度大,以致成本增加。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行的可行性分析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决定其间接融资较为困难,有必要打通企业与金融机构这条通道,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金融产品、机构及体系也能得到创新和发展。就目前发展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的环境已基本具备,可以大范围推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知识产权的可出质性上,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依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还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体系,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行为有法可依。 第二,从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方面来看,我国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等多个部门负责机制;在司法执法方面,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第三,从国家的战略方针看,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2010年8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和创新知识产权信贷方式,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选择符合国家产业的政策和信贷政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流转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目前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中介体系的建设上,尚存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质量参差不齐,专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的人才较匮乏。但从整体上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条件已经成熟,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于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意义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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