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政策
创新创业政策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指导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例逐年加大,极具竞争力的私人部门更加敏锐地把握市场机会,获得分散的市场信息作为决策依据,为市场提供质量更高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加入全球价值链,将原本局限在国内的市场扩展到全世界。私人部门在中国的经济奇迹中功不可没,甚至可以视为经济增长最重要的源泉和经验来源。
刚刚出台的国企改革十项试点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客观讲,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国有企业并非没有贡献,也并非缺乏创新成果,但毕竟缺乏企业家精神,这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很大程度的行政命令指导,市场警觉和竞争动力不足。这些缺点使其难以成为当下“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双创”)政策的参与者,非但如此,其存在本身也会阻碍这一政策的推进。“双创”可以视为一种增量改革。根据经济学家熊彼特的定义,创新就是生产出新的产品、服务,用新的方式进行生产,或者投入新的市场,还包括组织公司新形式。能够进行创新的人都是广义上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而一种产品或服务能够卖出去,得到消费者的认可,需要在市场同类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中胜出。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中,信息在企业和个人间流动,资源不受限制地自由交易,竞争就在相互比较中实现。而在现实中,如果没有合理的竞争政策,就有可能出现混乱和无序:恶性竞争,垄断经营,假冒伪劣,这些都会大大降低社会的总福利。
如何创造一个良好的恰当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增长,这是竞争政策的要旨。完备的竞争政策能够保护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创造供给,降低价格,增加消费者福利。在“双创”政策之下,每天都有大量新注册的公司出现,大量资本从回报率较低的领域转移到初创企业中来,而要延续这一态势,初创企业本身的能力是“里”,由竞争政策创造的市场环境则是“表”,表里如一、彼此促进才能带来可持续的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宪法”,明确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则能够让市场行为更加可预测,激发企业的活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涉及竞争的法律法规有多部,包括《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除了执行上自由裁量权过大之外,还欠缺一贯性,难以在竞争政策的统辖之下有效降低规范市场的制度成本。执法成本高,争端解决的成本也高,企业难以自律,也不容易维护自身的权益,长此以往,对企业决策不利,对我国长期发展也大大有害。
根据瑞典企业家论坛的一个研究报告《全球企业家精神监测研究》,通过对覆盖全球GDP85%的75个国家的研究,发现经济增长的模式主要有要素驱动型、效率驱动型和创新驱动型,中国现在属于以效率驱动的国家,这一点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也可见一斑;欧盟国家和美国等多为创新驱动型国家,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的竞争政策。“双创”和结构性改革旨在将我国经济过渡到发达国家的模式中去,更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驱动增长。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不但不可或缺,更需进一步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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