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兆丰:不要只是生产无用的论文,要学会真正的创新
经济增长源自创新,而高校科研是创新的源头之一。三个月前,我和周其仁老师一道,跟随投资家王煜全先生,与北大国发院的学生组团到美国东西两岸,调研其高科技企业与科技创新机制。扑面而来的感受,是美国的创新活动生机勃勃。作为经济学人,我们就推测这背后必定有制度上的原因。
在斯坦福大学,我们请著名华裔物理学家张守晟给同学们做讲座。张守晟在学界地位很高,除了诺贝尔物理学奖没拿,物理领域的顶级大奖都拿过。他本人既做科研,又做投资。同学们就问他时间上怎么分配?他回答说,100%的时间做科研,100%的时间做投资。他这么强调了两次,意味着斯坦福大学对教授们做科研与投资管得比较宽松,制度上没有那么多硬约束。
后来到MIT交流,也发现很多教授既在学校做科研、带学生、申请专利,同时又到创新企业里任兼职,搞商业,也申请专利。我们就询问MIT背后的制度安排,他们自嘲说,没有斯坦福那么大方,学校有一个4:1的规定,即教授们每周至少要有4天为学校工作,而在外兼职的时间不能超过1天,每年都要申报核查。话虽如此,脑力劳动有别于体力劳动,在学校那4天里苦思冥想,等到第5天到企业里和盘托出,也是很难监督的事情,可见他们的管理也仍然是形紧神松的。
高校教授能在科研与商业之间比较自由地穿梭,与美国1980年推出的拜杜法案有关。拜杜法案是美国关于科技创新领域一套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这个法案的大意是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但允许做科研的研究机构或学者获得商业开发权,并且可以获得商业开发所赚得的利润。
除了拜杜法案,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还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同样在1980年签署的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案,它后来再变为联邦技术转换法案。这套法案明确规定,当联邦政府的钱投入到一定程度后,就必须成立有专职人员负责的技术转换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研究成果的商业转换。这些法律和规定,都在联邦政府的国家高度,对发明创造的产权作了比较妥善的界定,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科技的商业转化活动。
相比之下,中国相关的规定还肯定不够完善,许多科研投入用来生产无用的论文,而许多有潜在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又被束之高阁;许多的资源被浪费掉了,而一些勇于探索技术转化的学者则有可能陷入了法律的羁绊。
现象与制度安排分不开。归根结底,就是两个大问题:一是知识产权归属——把石头交给不同的人,石头就有了不同的命运,它可能还是石头,也可能被雕琢成了玉;二是商业利益分配——利益分配的方式不同,人们努力的方向也就不同,若按发表论文的篇数来奖励,那大家就努力发表论文,若按商业转化后的实际收益分成,那人们就会往应用方面下功夫。
人们常常说既要把饼做大,也要把饼分匀。此话听来入耳。它是在说,做饼在前,分饼在后,两者相对独立,前者不受后者影响。然而,事实是相反的。不容易入耳的逻辑是:是前者由后者决定,是后发生的事情决定了先发生的事情,是饼的分法决定了饼的大小。
这是因为,人对未来的预期,决定他们当下的行为。比如中国30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土地的确权开始的。虽然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但农民可以承包,收益与国家和集体分成。一旦农民预见了自己未来的收益,就会努力把土地的收成和价值提上去。
有形的土地确权,走了30多年的路,释放了巨大的能量。我们今天对付经济下行,要靠创新来谋增长,就得为无形的想法确权。为创新确权,确得好,就会释放出比土地确权还要大得多的能量。
问题是,给想法确权,也就是给知识产权确权,很不容易,学术界和实业界都有大量的讨论和实践。粗略地概况,针对着“知识产权归属”和“商业利益分配”两个问题,分别有两大流派在比拼。
关于知识产权归谁所有,一派可简单称为“投入派”。这一派基本上认为谁投入就归谁所有。这看上去比较符合习俗,比较公正,也比较容易执行。比如,政府作了资助,大学提供了资源,领导发了工资还委派了任务,那在这些基础上作出的发明创造,就归投入者和委派者所有。
另外一派可称为“产出派”,它更富于想象,看似违反常理,但其实更符合人的行为规律,那就是谁能把想法用得最好,让它产生最大的效益,那这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就越归谁所有。拜杜法案其实就是遵循这个原则制定的:虽说专利是在政府资助下产生的,但专利拽在政府手里,发挥的价值实在有限,不如就把其商业开发权送给发明人;只要它们能带来溢出效应,造福社会,也不枉纳税人的血汗钱,不辜负政府的厚望了。
与此类似,在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分配也分成两派,一派可以称为“资本派”,它强调资金和设备的重要性,在分配中向出资本和设备的一方倾斜,他们甚至认为给人发工资就行了,剩下的归资金和设备的提供者;另外一派可以称为“知识派”,它强调直觉、远见、经验、判断和毅力等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在分配中向提供知识资源的一方倾斜,他们甚至认为给提供资金和设备的人固定的回报就行了,剩下的都归企业家所有。
这就是法律和经济学应该互相配合的原因。我们不仅仅要去关心“法律是什么”的问题,深究法条之间如何传承、如何衔接、如何阐释、如何执行等技术细节,还要看到其更大的背景,要去讨论“法律应该如何”的问题,要掂量我们究竟仅仅是要盯住把饼分匀,还是放眼未来,旨在把饼做大。
恰如其分地为想法确权、为利润分成,是可以把饼做大上千倍、上万倍的。我们究竟选择一条以“把饼分匀”为宗旨的法律路径,还是一条以“把饼做大”为宗旨的法律路径,取决于我们众人对那块无限巨大、却还未实现的饼的想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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