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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

2016年11月15日 09:27    110

在公司治理机构中,最难把握的问题莫过于如何使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经理人员既能充分行使经营管理权,又能尽职尽责的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恰当的股权激励机制就成为了解开这个难题的钥匙。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股权激励以股权作为手段对企业经营者(可以是企业所有的员工)进行激励的一种制度,它在实践中能够把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达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收益共同发展的双赢目的。那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如何实施股权激励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股权激励是什么?

股权激励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实施方通过授予经营者以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不同,考核解决的是短期动力的问题,股权激励解决的是分配的问题,而分配可以直接调动员工的长期动力,不仅可以通过激励从而留住你的骨干员工,还可以吸引外部的优质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

股权激励在新三板的实施情况

2014年新三板市场开始快速扩容,股权激励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也逐渐吸引新三板企业的关注。截止2016年8月12日,新三板共有358家企业或抛出预案或推进或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其中共28家企业完成了股权激励的实施。纵然在新三板8千多家的企业中,这个数据占比还很小,但鉴于股权激励机制在提高企业凝聚力、构建互信稳定的管理团队、吸引优秀的外部人才等方面的强大机能,相信有不少企业正在酝酿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目前的新三板关于股权激励,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指南或者是规定。现在能依据的都是上市公司的法规,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国资委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几个文件。我们期待股转系统能够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激励相关指南或者规定。

二、新三板股权激励怎么玩

1. 定向增资

以一个较低的发行价格向被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股票是比较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也是富有新三板特色的一种方式,既推行了股权激励,又能扩股融资,一举两得。授权被激励对象的股票多为限制性股票,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在公司业绩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案例:新眼光(430140.OC)

公司2016年7月26日发布实施公告。

激励方案:股票发行对象为21名自然人,其中公司的骨干员工15人、在公司长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人。定向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5元,发行2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561.1801万股的3.44%。

2. 授予期权

挂牌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以放弃购买股票的权利,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偿还债务。

案例:

仁会生物(830931.OC)

公司2014年11月22日发布首次实施公告。

激励方案: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为 317万股,涉及标的股 票数 量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9,000万股的比例为 3.5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76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4%,预留241万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8%。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元,预留授予的 241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元/股。等待期为二十四个月,在等待期内不可行权。首期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的十年时间。

3.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这种增值权实质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

案例:

合全药业(8321159.OC)

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股东大会公告。

激励方案:授予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45万份,涉及的虚拟股票数量为45万股,占本计划生效日公司股份总数12,927.0091万股的0.3481%,其中,首期拟授予股票增值权35.7万份、占本计划生效日公司股份总数12,927.0091万股的0.2762%;预留股票增值权9.3万份、占本计划生效日公司股份总数12,927.0091万股的0.0719%。本计划项下首期和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均为人民币26.04元/股。

4. 股东转让股票

股东向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由激励对象通过合伙企业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案例:

星弧涂层(430438.OC)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发布首次实施公告。

激励方案:激励对象受让苏州汇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工业园区汇贤资产管理中心公司(有限合伙)的股票,成为苏州工业园区汇贤资产管理中心公司(星弧涂层的第三大股东)的有限合伙人。激励股份的数量为20万股,每股价格1元。

三、股权激励六个核心问题

1. 股份来源

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主要来自于以下四个渠道:

① 大股东转让自己的部分股权

② 增资扩股或者定向增发

③ 股权回购

④ 股权池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大多会选择增资扩股或大股东转让,也有来自于股权池的。而对于均为股份公司的三板企业而言,一般来说是股份的定向增发,股权池,或者是股票的回购,当然也有大股东的转让。

2. 资金来源

在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激励计划中,需要激励对象付出自有资金来购买激励股权,大多数员工会选择以个人的合法薪酬作为获得激励股权的资金,但是,借款也越来越多的成为资金的来源。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励基金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对于公司来说,使用员工个人薪酬作为股权激励资金的方式相对来说简单易行,更有利于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开展。

3. 定人

公司想要获得健康长久的发展,取得更好的经营业绩,需要留用核心人员,鼓励突出员工,吸引优秀人才。股权激励的目的,一方面对为企业经营至今作出的历史贡献的员工进行认可和奖励,另一方面激励并奖励可能为企业未来经营成功做出贡献的人员。所以,定人的问题是股权激励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在选择股权激励对象的时候,除了要求其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且价值取向一致,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 战略重要性:承载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岗位

② 潜力:个人发展潜力高

③ 未来稀缺性:内外部稀缺性高

满足这三个原则的,在公司岗位一般为核心高管、一般高管及专业骨干。如今股权激励的对象也延伸到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和一般员工。但独立董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往往骨干层是我们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关于监事与独立董事能否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部分做进一步阐述。

4. 定量

定量一方面是定公司期权池的总量,另一方面是定每个人或岗位的量。

期权池是在融资前为未来引进高级人才而预留的一部分股份,如果不预留,会导致将来进来的高级人才如果要求股份,则会稀释原来创业团队的股份,这会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一些问题。公司的期权池,10-30%之间较多,15%是个中间值。期权池的大小需要根据公司情况来设定。

公司初步拟定股权激励方案的权益份额总量后,要多维度地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贡献、薪水与公司发展阶段,来确定其应得的激励股权数量。可以先按部门分配,再具体到岗位。

5. 定价

激励股权是作为免费福利发放给员工,还是让员工付出相应的对价?先考虑第一种情形,员工免费获得激励股权,难免滋生这样的想法:公司的股权是不是没价值?

要让激励对象认识到,股权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且是一种具有资本价值、带有金融属性的稀缺资源,就要给激励股权定个价,如此这样,员工才会珍惜激励股权,使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达到既定目标。如何定价呢?价格只是代表过去,股权激励看重的是未来。单纯从金融的角度看,就是一个投资回报的关系。初始的价格是多少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未来能增值多少。

在定价时要谨记这个原则:股权激励不是卖股权,也不是引入投资人,而是激励!所以通常这样建议老板,按照公司股权公平市场价值的折扣价授予激励对象期权。

6. 定时

什么时候实施股权激励最有效?有的公司在创始阶段就大量放出期权,甚至全员持股。在创始期,公司股权的价值无法得到公允的体现,实施股权激励的成本也很高,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而作为激励对象并不能感受到股权的价值,这个时机是不合适的。我们建议,在公司进入一定阶段后,有下述实施股权激励需要的情形发生时,实施股权激励效果最好:

① 核心员工工作无动力,公司现有的薪酬制度无法吸引外部优秀人才;

② 干部流失率比较大,团队凝聚力不够,不稳定;

③ 公司已经取得一定的利润,但是业绩进入平台期,老板想进一步做大。

要控制发放的节奏与进度,为后续进入的团队预留期权发放空间。全员持股也可以作为股权激励实施的方向,但要按照员工的层级自上而下分阶段实行,一方面可以形成示范效应,达到激励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控制好成本。

实施股权激励,要注意规避以下风险哦!

1. 合同问题

实施股权激励是否需要签订专门合同?能否在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答案是:为避免争议,最好与激励对象就股权激励问题签订专门合同。中关村在线与若干技术骨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实际上就是关于股权激励的约定。但这所谓“8万股”的约定并不清晰,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以致最后产生纠纷。计划实施股权激励的三板企业要以此为鉴,务必与激励对象签订具体明确的股权激励协议。

2. 监事、独立董事作为激励对象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监事也可以作为激励对象,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却认为监事不能列入股权激励,但两者均把独立董事排除在外,前者于2006年1月正式发布,后者由国资委于2006年9月30日颁布。给予监事股权激励就相当于把对他们的激励与公司绩效挂钩了,不应把监事的激励与公司绩效挂钩,从这个角度看,为了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给予他们股权方面的激励,不应把监事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以上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的特殊地位,不排除今后会颁布新法规对此进行约束。因此我们建议,对监事可以实施薪酬激励,以其工作业绩作为评价标准,而非公司绩效。

3. 激励对象辞职了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员工须承担违约金:① 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员工没有干完约定服务期的,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② 员工泄漏商业秘密和泄露与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合同不得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时,公司一般会要求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确保一定期限内不得辞职,否则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承诺函是不被《劳动法》所认可的,而激励对象一旦辞职,股权激励的作用就失效了,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有补救方法吗?这里可以将激励对象视为公司股东而非劳动者,将这种法律关系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激励对象的违约行为则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其主张违约金。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

4. 创始人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的风险

如果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授予激励对象实股,则作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取得了与创始人股东同等法律地位的股东身份(虽然股权比例有差距)。在创始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股东身份,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所以如公司创始人股东有上述情形,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避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

在不同行业里面企业的商业模式不一样,需要的资源差异化也比较大。但是,任何的企业就一样东西(资源)必须得有,就是人。只有人和其他资源结合到一起,才创造出了这个企业,所以人就是最重要的一个资源要素。而股权激励的逻辑就是让人与资源,企业员工和大股东或者是股东的利益尽可能的一致化,以达到让公司更好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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