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 2010 〕74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主导的体制机制优势,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 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明 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适度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拓展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等交通设施建设;参与建设原油、天然气、 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参与水电站、火电站、新能源等能源开发;参与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通过合作联营、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 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海塘江堤、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小流域治理等各类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水库山塘、引供水工程、水电站等水资 源综合开发利用;参与海岛开发、低丘缓坡改造、土地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 业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供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等领域;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 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 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积极拓展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 医院转制改组,创办康复、护理、疗养、老年病及临终关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兴办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 纪念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从事相关服务活动;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开展体育健身、经济、咨询、培训,从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表演等活动。 (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通过税收减免、资金补助、优先供地等优惠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物流园区、总部基地、购物中心、文化商旅综合体等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投资虚拟经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新型业态;投资金融业、软件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投资经济、规划、工程、管理、会 计、审计、法律、环保等咨询服务业;投资广告、演艺、娱乐、会展、动漫、出版等创意产业;投资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 开发;投资高效生态农业生产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等。 (四)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逐步将民间资本引入减排市场,积极参与污染物有偿使用权 交易。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减排、节水降耗、海洋开发利用、环境工程治理、物联网、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船舶修造、 成套及专业设备、电气机械、石化、钢铁、重点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以地方金融创新提升民间投资 (五)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温州人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引导我市资本与产业实现良性互动,通过资本手段实现传统制 造业的改造提升。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鼓励我市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鼓励民间资本与政府 投资项目的对接,实施多种形式创新对接机制: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转让-经营-转让(TOT)、私人-公共-私人(PPP) 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助推赢利性政府投资项目与民间资本的有效对接。 (六)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升格改制、 增资扩股方法尽快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改善服务,鼓励自然人参与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增资扩股,适当提高比例至2%。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 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引导和支持在海外温州人资本回乡创办侨资银行业机构。探索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团”组织试点。 (七)完善民间投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我市优质企业、优质项目的金融支持。积极创新对 民间投资项目的授信和审贷模式,鼓励非法人银行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申请再贷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大支农贷款投放。鼓励 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八)健全融资性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信用担保公司,引导民营担保公司走向联合,完 善信用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尽快组建“政府引导、企业参股”的市级再担保公司,为全市中小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广股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排污权质押贷款和农房、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和支付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融 资环境。 三、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九)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 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升民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素质。支持大型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的合作,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采用强强联合、兼 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经营方式,发展成为具有自主品牌、特色优势突出、创新能力和带动性强的行业龙头企业。支持我市“低、小、散”企业的转型与升级,引导 特色突出、符合产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对产能落后、污染严重、不适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予以关停。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 (十)引导民营企业自主 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和驰名(著名)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明确 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官、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院所与大企业的战略联盟、与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加大对共性技术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 支持不同企业合作成立企业技术联盟。鼓励创建和谐企业文化,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一)引导在外温州人和外资回温投资。利用 “温州人”资源优势,发展温商总部经济,实施在外温商“回归工程”,吸引在外温州人回乡投资创业,在温设立企业总部或研发、销售中心,推进资本回流、人才 回归(智力返乡)、技术反哺、资源返销。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加快招商引资方式从政府为主向“以民引外”、“以商引外”和“以外引外”转变。大力推动国内区 域经济合作交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改善政府对民间对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降低投资和经营风 险。 四、以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 (十二)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 项目申请各类政府补助性资金以及国外贷款。各地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并可在一定时期内 不参与收益分配。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产业、体育 事业等项目予以补助。鼓励民营企业主动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申请列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严禁设置并清理排斥或限制使 用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将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标准,并对其配 置的大型医疗设备予以支持。 (十三)用好用足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 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以《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 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四)实施更加灵活的土地政策。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对国 家规定除必须招拍挂出让以外的土地,实行一事一议。在每年土地出让计划中各工业园区(基地)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的开发利用,可依据规划要求 分期分宗办理规模较大项目的供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分宗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新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首次 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为吸引高新技术产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价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沿海产业带和产业集聚 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可考虑按国家规定最低价作为起始价招拍挂出让。已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单位,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 房、管理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以外的商业、旅游、体育、娱乐、办公、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可暂不变更。 (十五)落实更加实惠的人才政策。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 93 号)和《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温委发〔2010〕92 号)等人才政策,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运营实体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和扶持各类人才到我市各类民间资本运营实体创新创业。加大对民营企 业人才培养力度,实行政策倾斜,扩大我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民营企业人才入选比例。加大对科研技术创新,在职人员攻读博士、民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人 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等资助力度。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五险一金”。进一步扩大温州市人才居住证的适用范围, 吸引高学历、高技术和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以不改变户籍的形式来温工作或创业。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新创业。发挥现有大学生创业园作用,优化创业项目 服务机制,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财税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帮助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鼓励留 学生来温创业,支持各类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以其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民营企业。加强人才公寓、聚英家园、安心公寓等人才住房建设力度,扩大覆盖范围。 五、创造良好的民间投资服务环境 (十六)提高民间投资的审批效率。全面清理和规范现行有关民间投资的审批事项,大力推进民间投资审批流程的再造优化,进一步减少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减少 审批部门、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间,实现民间投资审批提速提效。抓紧出台土地招拍挂取得后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办法。及时发布国家修订及我市 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市审批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七)构建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民间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宣传中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及时公开产业政 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安排等投资信息。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投资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间投资,扩大其在 投资项目中的比重。围绕我市传统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领域,每年筛选一部分项目作为民间投 资重点招商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民间投资招商项目。进一步发挥温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温州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职能作用,组建 集招商引资、投资评估、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温州民间投资促进中心(政府性),建立项目和民间资金的对接机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作 用,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指导。充分发挥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作用,及时公布投资主体的信用情况,防范投资信用风险。 (十八)落实民间投资的工作机制。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加强对我市民间游资的引导和监管,努力防止出现集中炒作特定商品的现象,维护市场稳定。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清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要 求,根据职能制定推进民间投资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把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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