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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行细则制定提速

2013年11月24日 09:42    网站管理员03

 

        阻碍市场统一、公平竞争的是市场垄断。负责反垄断的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三部委正在酝酿《反垄断法》相关细则,其中商务部正在加紧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而银行乱收费则成为国家发改委下一步打击对象。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第一次明确市场的地位,并要求力举“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调“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始于2008年《反垄断法》沉寂5年后,或将对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市场经济重构秩序扫清道路。

 

《反垄断法》完善加速

        三部委分工承担反垄断执行细则制定。

        根据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由三个部委分工承担: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其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官方文件显示,《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期间,除商务部颁发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来具体落实《反垄断法》执法工作之外,其他两部委在部门规章上几无建树。

        然而,国家发改委8月对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开出6.7亿元史上最大罚单,吊起了外界对反垄断法的期望。随后,国家发改委又对白酒、医药、平板电脑等相继开出罚单。

        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作用”的提法遥相呼应。

        行动之外,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反价格垄断在内的制度体系。此外,商务部正在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条例》正在制定之中,预计年底上报国务院。

 

  反垄断执行阻力大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反垄断法》便遭到非议,“没有长牙的老虎”成为外界评价执行中的《反垄断法》。各部委受制《反垄断法》执行标准、审查规范不明确,现行查处权限和执法力度受限。

 

        北京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魏士廪认为,电信、联通案件目前的处理状况让人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产生一定程度的怀疑。“国家发改委对白酒等行业开除了巨额罚单,但其执法的标准、透明性等仍然为外界诟病。”

        商务部本身在执法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由于对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审查期限、审查因素等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审查效率,国内外对此负面评价较多。“商务部一直以来都支持《反垄断法》的修改。”来自商务部内部消息。

        相比而言,国家工商局在执法透明性上显然走得更远。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7月26日,在《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的前夕将12件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布。

        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反垄断执法的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上又前进了一大步,使《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肯定之外,国家工商总局的查处权限和力度显然很小。”魏士廪表示。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王晓晔认为,这是由于在转型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还没有完全摆正。

执行统一权限趋势加强

        业界认为,由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分散于三个部委,且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反垄断法》执行或将有统一权限的趋势。对于央企和地方龙头企业的垄断行为,现行权限分散的反垄断体系单靠一部《反垄断法》远远不够,业内提应由专门部门专责执法。

       《反垄断法》的困境在于三龙难治一水。目前负责反垄断的机构是分散设置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下的三个局级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也就100人。

        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张锐认为,“三龙治水”的结果难免会使实际执法陷入尴尬,不仅可能出现踢皮球现象,而且导致执法撞车或真空失管结果。

         商务部一人士介绍说,与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配置相比,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配置较少,多数人员处于长期加班加点的状态。

         权限分散和任务繁多依然是反垄断机构头疼的事情。《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务院设置了全国反垄断委员会。据了解,该委员会设置在商务部,与商务部反垄断局共同挂牌办公。

         三中全会之后反垄断既“打苍蝇”又要“打老虎”,必须打破“玻璃门”。“玻璃门”即主要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进入某些行业领域并无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实际上对民间投资准入存在无形的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的现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行政垄断涉及国家的体制,单靠一部《反垄断法》是不行的,需要一系列顶层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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