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通知——严禁收购进口玉米和大豆
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发布了 《关于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临时收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强调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最近几年,我国进口大豆与玉米数量均出现大幅增长。金石期货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我国进口大豆占国内大豆的总供应比例约为84.98%,玉米进口占国内玉米总供应比例约为3.21%。 《通知》对进口大豆与玉米进行严防,范围主要圈定在东北地区和内蒙古。目前,东北是我国传统非转基因大豆的主产区,其中黑龙江省大豆产量占全国四成左右,但种植面积逐年下降,2010年黑龙江省大豆种植面积6735万亩,到2013年面积只有3150万亩,4年累计减少一半,且下降速度有明显加快趋势。 《通知》还提到,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执行主体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 (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具有相应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直接到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具体贷款办法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牵头制定的办法执行。 中储粮除了不再总揽临储收储资金的使用,也不再独立负责粮油托市收购委托收储企业的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被赋予监管权。以往委托收储企业收储,一般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为承贷主体,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秋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企业使用,保证收购需要。这是历年来国家粮收储资金政策管理最大的一次调整。 统贷统收政策终结后,收储企业分别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可以使收储政策在执行层面更加灵活。 金石期货研究所副所长高艳滨说,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储粮的权利,能降低因为过度集权带来的贪污腐败几率,并使中储粮公司在相关收储的监管、收储执行等步骤简化,同时,相关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区域特点进行自主贷款收购。 据了解,储备大豆最后流入市场,还是以国产大豆途径消化,国家对进口大豆规定只能进行压榨生产消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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