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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应向投资者信批业绩风险

2013年12月07日 09:39    网站管理员03

 

        中国证监会12月6日发布两则信息披露指引,分别规范了招股材料披露的时效和财务风险警示等问题。

        严格要求拟上市公司信批

        此前证监会在新股改革意见中表示,不再对拟上市公司盈利等做实质判断;但最新的规则显示,拟上市公司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将更严格。

     其中一则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揭示最新的企业经营情况,即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披露主要财务信息。 此外,拟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作充分风险提示。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这一要求可能将业绩变脸的风险通过信披完整地向投资者展示,同时也有望减少业绩粉饰。此前A股不少新公司在上市后第一个年报中业绩降幅超过50%,且未在此前的招股材料中揭示风险。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拟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

       退市制度完善进一步保护投资者

        证监会昨日也表示,在新股发行改革的同时,退市制度将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方向。在证监会的描述中,未来将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退市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机制,疏通退市公司转板挂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

  退市规则制度中,投资者保护主要是通过充分揭示风险等完成的。证监会称,将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此外,在退市整理期内,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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