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红利
被问到如何解读“一号文件”,新希望产业基金合伙人张天笠立反问道:“你注意到第17条中的‘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吗? 众所周知,在中国,基本上城市用地是国有,农村用地为集体所有。通常,地产商买下一块地,只是买下这一块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农村用地主要有宅基地(以供居住)和农业用地,农民拥有的也都是使用权,即“农业用地的承包权”,承包权也有一定的年限。 “一号文件”第17条中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雄伟看来,农民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土地流转”的形式。“之前,土地流转通常是权利持有人将承包权以转包、租赁、互换等方式转让给别人,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则是指在承包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没有变更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拿土地经营权去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李雄伟认为,法律细则出来后,自然会有金融机构受理这样的业务,“一块农业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跟这块土地的产值挂钩的。农民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去抵押,金融机构自然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规则来对农业用地的使用权进行估值、评估贷款风险,规模化运作后客观上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农民融资的成本。” 张天笠也认同,农民有土地承包权可抵押,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就顺理成章。“农民和农业抵押有抵押品,就有信用,成熟的金融机构就可以面对农业经营者和经营主体:银行可以放贷;其他风险可以通过担保和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这可以有一系列的金融产品。” 张天笠则看得更远:“农业用地的承包权可以抵押和流转,技术上解决了规模种植业发展的障碍。以前农民没有东西抵押,这样难以获得融资,结果是没有财务杠杆,只能是靠天吃饭;可以抵押,就可以从银行借钱。把农业转为工业方式发展、即大规模发展的障碍取消了。而且,承包权可以抵押,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农民的乡土情结。农民只是将承包权抵押,不是流转,所以还可以回到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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