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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落子 蓝筹股或坐上政策火箭

2014年03月22日 04:25    网站管理员06

 

 

  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新要点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

  ●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涉及九章七十条。与此同时,财政部发布了优先股配套措施。券商发布研报指出,通过考量公司的大股东持股比例、ROE、股息率、估值与规模水平等指标,得出的结论是,银行、电力、交运、建筑、煤炭、地产等行业的大盘蓝筹股有望率先试点。

  中国证监会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表示,此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张晓军称,公开发行优先股,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在市场上公开买卖,没有任何限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范围,不符合投资者门槛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据介绍,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满足融资需求,证监会将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确定为100元。

  此外,从财政部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商业银行可根据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关于优先股发行条件,张晓军说,根据境外优先股发展的历程,优先股的一项重要运用是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因此,办法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从而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财政部指出,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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