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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究竟有没有前途

2016年08月14日 08:40    024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究竟有没有前途

  有人说,中国私募基金看来又会走入冬天了。究竟对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如何呢?我个人是这样感觉的,樊纲老师讲得要注重风险这是对的,但是从长期来看,我觉得我们中国私募基金基于两个因素会有比较美好的远景,尤其是基于中国两个特殊的因素,私募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有望发挥一些特殊的重要作用。第一,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为我们私募基金提供了很好的投资品种。在诸多投资品种里面,公募基金主要只能介入一些风险相对低、收益相对低的品种,对于风险相对高、收益也相对高的品种,可能就只能靠私募基金去介入了,这是一个基本性的市场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特别是投资者队伍的分化,一些高档的投资者已经向市场提出了一个为他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需求,对于个性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光靠公募基金是远远解决不了的,公募有它的好处,金融界版权,通过公开打广告可以把广大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当然有它的优势。但是它是非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这就只能靠我们私募基金来完成。这是我们私募基金赖以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基础,而且我感觉在我们中国还有两个特殊的因素决定我们私募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第一,由于中国正处于升级的漫长过程中,使得我们中国的产品由于劳动力相对比较便宜,中国产品价格优势使得我们贸易顺差可能在比较长的时期里面存在。这样的话,流动性过剩问题一时半会还解决不了。在人民币升值压力情况下,中国利率政策多多少少受汇率政策制肘。所以我们人为把利率压得相对低一点,和美元保持一定差距,希望通过这个来抑制人民币升值的压制或者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制。人民币利率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我们储蓄资金向投资转化的势头还会维持下去,当然我们更多的储蓄资金可能是公众的资金。我们私募基金发展也要和公募基金共同发展,这样市场才能繁荣。如果没有公募基金把整个市场烘托起来,私募基金单枪匹马去做也是很困难。第二个因素,中国人讲究一个人伦道德,讲究人脉关系的社会。公募基金理论上有基金结构,虽然它也是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毕竟来讲信息有不对称性,所以你不可能一劳永逸的防范各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在重视人脉关系的社会,很多人还是愿意把钱交给信得过的圈子里,这样对我们私募基金发展会带来一个温情脉脉的私募基金市场。

  如果作为一个机构投资者,他也一样受国家证券交易相关法规规制,所以它是在阳光下运作的。公募基金向不确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就像一个百货商场一样,所以你必须明码标价。而我们私募基金本来就是对应高端的个性化服务客户,我们直接面对面提供信息,披露更详细,所以为什么非要所谓的阳光化呢?所以这个题目是有损我们私募基金形象的,我建议大家今后别再讨论这个问题了。

  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我们看看过去哪个国家为私募基金立过法。我认为只要他学过起码的法律就应该知道,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能调整所有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法律关系要靠整个法律体系来调整,况且在法律体系内还有道德、机构内部的制度来规范行为。如果想靠某一部解决所有问题的话,这是强法之所难。在国外为什么私募基金立法呢?就是为私募的创业投资基金。它是促进社会就业创新,但是风险比较大,所以政府要对他进行特别扶持和鼓励,金融界版权,这样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监管,如果不监管的话,大家都打着创业投资旗号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是一个漏洞,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败坏的政策,所以国外只有对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立法。一般的私募基金靠证券法规范。公司法、信托法来规范它最基本的组织构架关系,有了这些法,我们私募基金与个人本来就形成了直接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比那些形式上的法律约束实际上更有效,这些东西要靠一个法律约束的话,反而适得其反,中国有句话叫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大家不要等着私募基金立法,再去做私募基金,其实我们现在是可以做的。我们证券法也已经为非公开发行提出了一些特别法定条款,只要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不公开打广告,你私下非公开发行,那就是合法的,没有人来管你,当然有两个问题你千万别去碰它,第一,你本来是一个投资活动,应该由投资者之间承担风险,如果你事先承诺保本保息的话,这样的话就会按照银监会的变相吸储的规定来处罚你,这是银行干的事,而你没有经过批准就干了银行的事。第二,证券法规定你不能向200人以上的人,这就叫做擅自的变相公募,这也要被查处,如果不违背这两条,什么都可以干。

  还有一些私人股权基金根本不涉及私募还是公募,就是实业企业集团设置一个私人股权投资机构,可能我们翻成私募股权基金严重导致概念混淆。尤其是这两种不同的基金投资理念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它适用的法律、组织结构、投资策略也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我们很多人认为它既然都是基金,金融界版权,是不是搞统一立法。我提出一个不同看法,这两个东西就好像一个民航班机和地面交通工具一样,完全不同的交通工具你非要搅和在一起立法的话,金融界版权,这个东西不好操作。分别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差异之后再来立法,有人说我们立法就像开飞机一样,一下子就把飞机飞上去,然后小幅度调整航道就可以了,我说问题是把飞机运作原理和火车运作原理还没有研究清楚,非要把火车梆在飞机上,这样不仅火车飞不上天,结果飞机也掉下来了。这个差异性确实太大,还是分开来吧。为什么呢?私募基金立法重在政策扶持,而不在于监管。公募基金立法主要是重在监管,立法理念和目的完全不一样,操作上也是完全不一样。比如证券基金,它是投资公开交易的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等。由于证券公开披露信息,你买了一个上市公司股票,投完后,金融界版权,你基本不需要考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是创业投资基金不一样,它有流动性的风险,你无法一下子抛掉,你只有通过投票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必须要考虑到参与到所投资企业重大决策,来行使你的股东权利,相应的你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这样来讲就完全不一样了。我们证券基金按照信托设立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把基金所有权转移到管理人名下,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这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一个私人股权投资基金这样做就会存在相应的问题,因为一个私人股权基金按照信托来设立的话,它就不是一个法人主体,谁相应承担民事责任呢?

  93年我们南山创业投资基金,97年改成信托制,结果没有一年,它所投资的企业债权人就把它告了,她也不明白,她说我也是好意,怎么告了我呢?我说因为你改成信托制了,基金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他很难成为一个被告,而只有告你管理公司了。所以现在很多人讲私人股权基金打着信托品牌,作为普遍规律来讲,我考察所有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基本都不按信托制,都按公司制、合伙制设立,这是有道理的。被投资企业不能理解,你投十几亿,结果拿一个几千万的部门对我行权。私募股权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有二十大差别。我们在运作过程中,还是投资策略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市场人也说私人股权基金和证券基金都可以一起做,我不反对一起做,但是至少单个基金里面最好还是实行专业化。

  到了80年代专门做并购类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是一个俗称,让人感觉风险大,因此就改叫私人股权基金概念。狭义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是对新创企业投资。凯雷里面有创业投资基金之外,还有房地产基金、共同基金、RIETs等等。包括黑石,其实他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私人投资基金,金融界版权,他就是一个资产管理机构,里面也有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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