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的重要性 林毅夫曾指出,“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框架来进行分析”。最早对制度变迁进行供求分析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是舒尔茨。他1968年明确地提出了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供求分析、制度均衡和非均衡等概念,并把它们引入制度变迁的分析中。戴维斯和诺斯1971年再次将制度供求分析应用到对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并对引起制度安排需求和供给变动的因素作了初步的探讨。拉坦1978年明确使用了“制度变迁的需求”和“制度变迁的供给”概念,并对引起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变化的因素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制度创新是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影响制度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变化、技术变化、市场规模的变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等几个方面。 制度变迁的供给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任何有意识地推动制度变迁或者对制度变迁施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视为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政府(国家)是最重要的制度变迁供给主体。速水佑次郎(Hayami)和拉坦对制度变化的供给特征作了描述。在他们看来,重要制度创新的供给是由政界、企业家和创新者共同运用诸多政治手段的结果。如果他们由制度创新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采用此项创新所必需的资源的边际成本,则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但是政界企业家的私人收益并非社会收益,其目的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制度创新的供给不必然达到社会福利最佳水平。制度供给主要受宪法制度与规范性行为准则、制度设计成本、现有知识积累与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现存的制度安排等因素的影响。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制度问题就是博弈的规则问题。博弈规则对弈局的参与者的利益有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但也不能把这种制度规则的影响与博弈策略的影响视为等同。制度学者通常着眼于通过改变制度从而改变个人的策略集合,增加可备选择,扩大弈局参与者的选择集,这就是制度问题。博弈论者通常着眼于在已有策略集合中找出哪一个策略最好和最可行,在各种可能中做出选择决策,这是博弈问题。制度和博弈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二者可以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博弈是在一定制度规则基础上的博弈,也可以把制度解释为是对博弈规则的证实和认同,但不是对制度规则进行博弈。 肖特(2008)认为:制度的出现首先要解决人们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囚徒困境”和其他协调博弈问题。如果一个社会反复面临某种囚徒困境的弈局,那么就会演化出某种行为规则,以避免反复出现的非效率的均衡策略的采用。这样,一个规则逐渐演化成一个社会惯例,规定在重复博弈下当事人的行为必须遵循。当博弈重复出现时,均存在博弈者偏离制度规则的激励机制,这种情况下,约束人们不做占优策略均衡的制度规则就会出现了。很多制度经济学家大多或明显或隐含地从博弈论视角研究制度,如诺斯将制度看成一种博弈规则,青木昌彦(2001)认为,“制度是实际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这种规则是一种博弈均衡,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取决于博弈各方的行为及力量对比”。 对于制度变迁的研究并不仅仅限于传统经济学,对于制度变迁的探讨也同样可以跨越学科的界限。经济社会学中的组织制度学派是研究制度变迁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组织制度学派认为把理性视为超越具体时空条件的理论追求过于抽象和理想化,不能解释不同历史文化的国家何以具有千差万别的制度安排。 组织制度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W·理查德·斯科特为制度下了一个综合性定义:“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如此理解的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状态和秩序,而且也是一种作为过程的制度,包括过程化和去过程化的制度。在斯科特看来,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是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其合法性基础分别为法律制裁、道德支配和可理解、可认知的文化支持。制度的规制性要素主要指制度可以规制、制约和调节行为,包括确立规则、监督他人行使规则、实施奖惩以影响将来的行为。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包括价值观和规范,价值观是指行为者所偏好的观念或者所需要的、有价值的观念,以及用来比较和评价现存结构的或行为的各种标准。规范则规定事物应如何完成,并规定追求所要结果的合法方式或手段。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是组织制度学派最为重视的,认为认知是外部世界刺激与个人机体反应的中介,是关于世界的、内化于个体的系列符号表象。广义的文化—认知其实可以涵盖规制性与规范性因素,或者说后两者是前者具体的表现形式。 组织制度学派最本质的特征是通过人的文化—认知来解释制度,他们更强调制度形成与变迁过程中微观层面的个体认知与情感价值因素,制度不是将一个先验的价值存在内化给个体,而是一个在个体互动的过程中被建构出来的产物,是行为主体在特定共同体中共享的关于习惯性行为的类型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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