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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对外缔结的投资协定原则上不适用于特区

2016年10月22日 01:57    网站管理员007
 中国网新闻10月21日讯 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今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就澳门公司对老挝提起投资仲裁表示,中方已先后两次以外交照会形式确认中老投资协定目前并不适用于澳门特区。新加坡法院对这一事实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投资协定原则上不适用于特区,除非在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并同有关缔约方协商后另行作出安排。有记者问:不久前新加坡上诉法院就一家设在澳门的公司对老挝提起的投资仲裁裁决作出判决,认定1993年中国与老挝缔结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适用于澳门,中方对上述判决作何回应?中国是如何处理条约适用港澳特区问题的?
 
  华春莹表示,我注意到新加坡法院有关判决。确定中老投资协定的地域适用范围取决于缔约双方自身意愿,是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中方已先后两次以外交照会形式确认中老投资协定目前并不适用于澳门特区。新加坡法院对这一事实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中方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处理条约适用港澳特区问题。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根据情况和特区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区。特区可根据《基本法》或中央政府具体授权在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等领域单独对外缔结协议。因此,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投资协定原则上不适用于特区,除非在征询特区政府意见并同有关缔约方协商后另行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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