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新规则:退市规矩越订越明
2011年01月10日 05:55
[打印本稿]
退市规矩越订越明
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刘剑 近日,沪深证交所对《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原第十章“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第十章》)作了修订。此次修订是为了落实中 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 ,可以说是该《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与原第十章相比,新的《第十章》从原则上废弃了关于对股票实施PT处理的 有关规定,代之以较为严格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定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认定更为严格和客观 在“暂停上市”方面,如果属于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肯定被暂停上市;如 果属于连续两年亏损后,第三年盈利年报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或者没 有按时披露年报的,则要有一个调查程序,如果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报告显示公 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仍将被暂停上市。 在“恢复上市”方面,《第十章》严格规定了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前提条件 是,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必须按时披露且显示公司盈利。而且,如果该 报告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还必须通过证交所对其盈利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在符合上述条件之后,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还必须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且 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该推荐人需要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认为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出 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另外,恢复上市的申请材料还必须经过律师的核查验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关于“恢复上市”的所有这些程序和规定表明,对暂停上 市以后恢复上市的要求并不亚于有关新股发行上市的规定和条件,在某些方面甚 至还超过了后者。 在“终止上市”方面,对于未按时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或恢 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报告显示亏损的情况,将肯定被终止上 市;对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未被批准的情况,实际上就是终止上市 的决定;而对于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盈利的报告,如果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同样将经过盈利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认定中的责任和作用 在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第十章》明确提出了审计报告类型对认定的影响。 其中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证交所要对公司盈 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笔者以为,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四种类型中,如果 是否定意见,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该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枪毙”了;如果是保 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则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带解释性说明 的无保留意见,尚有“起死回生”的可能。需要指出的是,在去年我国的银广夏 事件和美国的安然事件以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度正在酝酿重大改革。目前 可以肯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责任将大 大增加。 《第十章》中第一次在恢复上市中引入了“推荐人制度”。推荐人将由符合 条件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机构担任,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推荐人必须为其推荐行 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还要对恢复上市的申请材料 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照一般理解,“终止上市”就等于是退市。但是,作为整个证券市场来说 ,退市机制的建立完善并不仅仅是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那么简单。一个完善的 退市机制至少包括“终止上市”、“证券民事诉讼与赔偿”、“违规责任的处罚 ”、“破产制度”等许多方面。因此,目前沪深证交所根据《实施办法》对《股 票上市规则》所作出的修订只是建立退市机制的第一步,而在证券民事诉讼与赔 偿问题上尚未取得突破。不过,从逻辑上讲,退市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应该从“终 止上市”开始,因此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相关阅读:
|
|
相关阅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