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投赵勇:政府创投引导基金需要向海外取经
最近两年,国内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可谓风起云涌。政府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的为了投资其他基金而设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以PE/VC等直投基金 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直投基金的投资组合是一系列科技项目企业。海外成功模式的经验表明,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将大大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 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但国内政府引导基金要达到这个效果,还需学习与秉承海外成功模式的精髓。 先看世界风险投资 “鼻祖”美国,其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是在没有任何风险投资发展历史借鉴的前提下,政府出资引导民间风险投资活动的实践摸索。美国SBIC计划 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从而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最终促成了美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形成,确立了美国在世界风险资本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而“让利于民”的前提,则是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必须引入市场化基因。澳大利亚的例子就很典型,其通过政府和政府控股公司直接出资风险资本市场的做法,历经 多次失败经历后,终于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道理,澳大利亚政府于是推出IIF计划,即政府和政府控股公司退出主体的风险投资市场,只做两端,一端填补种子 阶段企业的融资真空,目的是加大对早期阶段创新企业的支持,纠正风险资本市场自我运行的市场失灵,故而政府资助力度大、期限长,且目标主要定位于国内市 场;另一端建立专门为中小型企业筹集资金的二板市场,即企业市场(Enterprise market),进一步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了方便之门,使首次公开发行成为澳大利亚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 与其他国家相比,以色列 的风险投资在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时候对其国家GDP的贡献是最高的,一度超过GDP的2%。在1998年至2003年间,以色列从国外引入的风险投 资总计在82亿美元左右,全部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人均风险企业数量居世界第一。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以 色列的政府引导基金具有鲜明的运作与管理特色。政府引导基金的经营运作并不由政府或由代表政府的方面掌控,而是交给富有母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市场化的管理 团队。并且政府许诺在一定时期会退出,让社会资本以成本价或确定的一个较小的收益率收回政府股份。在市场化管理的同时,以色列政府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要求 政府引导基金必须投资于针对种子期或早期投资的创投基金。 目前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运营模式有三大特征:其一,引导基金都是政府出全部 的钱,挂在地方财政性投资公司、国资创投公司或者是财政厅名下;其二,由于引导基金的“地方财政”性质,在进行“引导”前一般会提两种要求:一是要求基金 注册在本地,二是约定所募资金多少投资于本地的比例;其三,引导基金投资较分散,其承诺的最高投资比例一般仅20%到30%。在这三大特征指引下,各地都 将政府引导基金当作新的招商引资来积极推进。引导基金的管理极少通过公开招标的市场化方式来选择专业机构,而是靠政府直接管理,或交给当地政府背景的国资 公司,投资决策过程多采取政府多部门联席会议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上既挡住了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创投基金,也很难辨别优质的创投基金管理团队。 PE/VC业界的共识是: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非市场化的管理,将使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存在“覆水难收”的风险,也恰恰是滋生寻租腐败等弊病的 “温床”。 十二五期间,各地政府都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预计5年内将达到600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规模3000 亿。因此更需要防范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解决政府引导基金在商业性和公益性之间的冲突。海外成功模式对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启 示是: 政府引导基金应该本着让利于民的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才能吸引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身我国的风险投资;而不是借“引导”之 名,行政府、国资“强强联手”之实,与民争利,甚至形成新的不正当垄断。让利于民,即当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运作产生利润,政府只拿比较低的固定回 报、或是以银行贷款利率让民间资本收回政府出资,也就是政府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按比例的分红或者是收益分配。在此前提下,政府引导基金才有可能真正成为 金融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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