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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会VC/PE相关提案

2011年01月10日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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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Venture Capital]  TAGs:[两会 VC/PE 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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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中国实体经济经受住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不但成功“保八”,而且经济回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持续增强。同时,危机尚未结束,国内外经济形势仍十分复杂,一些行业回升的基础尚不牢固,调整产业机构,加快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还很艰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文简称“PE”)对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鼓励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1)PE在产业重组和升级,改善和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持续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和创造价值;(2)PE与自主创新息息相关,行业特性使PE能为不同发展阶段的自主创新企业提供急需资金和长期的发展支持;(3)PE积极参与并努力推动新能源、绿色环保、现代服务业等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产业发展;(4)PE的成熟经验和国际资源能够帮助中国企业谋求海外并购和发展机会。因此,加快PE行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于PE行业发展始终保持着高度关注与重视。笔者在08、09年政协会议上提交的提案均获得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的认真答复;同时,PE行业与政策环境也在持续改善:

  第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登记规定》,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已无明显法律障碍;第二,去年底正式实施的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使有限合1伙企业获准开设证券账户,解决了有限合伙制PE退出的技术难题;第三,推出的创业板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板也正在酝酿之中。

  然而,目前有关PE基金运作的各环节上依然存在一些不利行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有限合伙制PE的设立与税收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有限合伙制PE在中国的发展仍不顺畅。首先,尽管京津沪各地相继出台详细登记注册规定和税收细则,但由于是地方性政策,其准确性与权威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国家工商局新发布的《登记规定》为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扫清了法律障碍,但是否允许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企业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人民币基金募集来源依然严重匮乏,资本松绑呼声渐高

        笔者曾屡次呼吁为满足人民币基金快速发展的需要,应尽快改善国内成熟机构投资人凤毛麟角,人民币基金募集来源受限的不利局面。但目前形势仍未有明显改观:作为目前国内少有的市场化运作的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对投资对象设定的标准较高,能投入的人力也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市场巨大的资金募集需求。而同样掌管着可观资产规模的保险公司,其股权投资试点办法迟迟未能定稿、出台。此外,各省市虽然纷纷成立了地区性的引导基金,但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对资金的使用通常附带限制性规定。

  三、PE行业主体有待进一步规范

        我国PE行业尚不成熟,作为行业主体的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尚有待进一步规范。GP行业在快速发展时期易出现鱼龙混杂局面,而LP可能试图干预基金管理者的投资管理,进而影响到GP投资决策的独立性,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 GP和LP间尚难以建立内在信任机制。在经济不景气情况下,不成熟的行业主体市场将令国内现有的GP-LP模式变得更加脆弱,从而恶化行业环境,阻碍行业发展。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更好推动PE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自主创新,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完善、整合现有政策法规,早日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的有限合伙制PE设立、登记注册办法和税收政策。

  二、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台有关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相关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许可保险公司作为LP,制定并依据符合国内PE行业现状的投资标准,尝试将资金交由专业化PE基金进行管理。通过与外部专业管理团队合作,实现PE行业发展与险资保值增值的共赢。

  三、建议尽快出台行业管理办法,这对于促进行业主体的规范化,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考虑到政策制定周期较长,建议有关部门本着宜粗不宜细,鼓励发展,逐步完善的原则,先出台一份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再逐步完善升级。

  四、尽快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凝聚行业力量,加强行业自律,实现PE行业主体和市场的规范发展,特别是对于建设成熟的GP-LP模式、建立GP与LP之间的道德约束和信任机制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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