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结合传销概念 文盲天津农妇非法集资10亿-2
最初的两个月,参与天凯集资的人并不多。静海县政府一位参与天凯案处置的人员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有些人曾到天凯在静海县的办公场所实地调查,因办公场所与他们心目中的形象不符,而没有投资。 2010年10月11日,一家新的公司天凯新盛注册成立,注册地仍旧在静海县,但办公地点换成了天津市区高档写字楼。不知由于此前的传销性怂恿渐渐生效,还是由于新租的办公室令投资者觉得安心,汇入天凯的资金数量在此后陡增。 倒塌之后 真正有大量资金打入天凯,也就是在天凯新盛成立后的一个多月。天凯的计息方式是所谓的“上打息”,照实践打入天凯账户8.2万元,合同、收据却是10万元,这给人构成一种曾经完成盈利的错觉,更能诱惑投资者。 以三个月封锁期月息6%计算,天凯承诺的年化收益率抵达72%,假设选择与天凯签署封锁期为1年的投资合同,月息可以高达10%,相当于投资一年翻了一番还多。 不过,根据初步控制的情况看,从集资人员到天凯总公司,有相当一部分的资金会演化成中间提早发息或者网头回扣。仅仅四个月的时间,天凯的“倒金字塔”就曾经岌岌可危。 公安机关采取强迫措施之后,县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声明静海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未给予天津天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天凯新盛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土地运营权、税收减免、办公用房支持、举荐项目优先选择权等任何政策支持。公告同时指出,天凯未按有关规则到天津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展开与备 案管理办公室中止备案,未与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签署托管协议,未在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支行开立投资基金账户。 但仍有投资者拒绝接受这一理想,有人抱怨称,要是政府不采取行动,投资本利就可以收回。 这“天上的馅饼”本质是虚幻的,圈套却是真实的。静海县处置天凯案的相关人员透露,天凯公司后期确实投资了甘肃的九条岭煤矿,也对内蒙古一露天煤矿的股 权实施收购。但稍加搜索就可以发现,九条岭煤矿的资源已接近干涸,这一问题远非天凯计划中所说的设备改造可以处置。同时,投资该煤矿所给付的价钱可比山东 这家公司当年的买入价高出3倍多……其真实企图,恐怕是要以此为“幌子”继续招摇。 仅就这类中长期投资而言,已完好不能处置天凯现金流干涸的十万火急,加之“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大量返息、还本、提成等巨额开支,天凯资金链断裂、骗局败露原只在朝夕之间。 私募边境 PE,即英文Private Equity的首字母缩写。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PE投资本质上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是有钱人的游戏,但在中国,PE却曾经越来越多地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噱头。 2010年12月,上海汇乐创投集团董事长、天津德厚资本执行合伙人黄浩涉嫌集资诈骗1.78亿元,一审被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参见本刊 2010年第19期“汇乐懵懂账”)。同年6月,红鼎创投创始人刘晓人因集资诈骗1.41余亿元,被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问决死缓。 农妇韩秀琴的资质远不能与前两者相比,但她制造出来的天凯骗局却要比上述两位更为壮观。 在今日中国,真正从事PE投资的管理者们,在募集资金的对象和方式上慎之又慎,受制于合格出资人有限的瓶颈,纵有基金募集计划延期以致无法完成的情况,也不敢越“公募”雷池半步。而PE作为非法集资的幌子,反倒愈发地好用。 当PE概念刚刚为国人了解的时分,业界与管理层均秉承国际惯例,多有“PE无须监管”的论调。而在新的大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归入监管范围,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别离为准绳,完成分类监管。 在PE业界看来,每一同以PE为旗帜的非法集资案,都是对行业声誉的打击。“天凯案又会成为主张对PE严加监管的人的口实。但我置信监管者不会混杂真正的PE与非法集资。”一位PE市场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 发改委在今年春节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域股权投资企业展开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当中,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行为作出明白规 范。按照有关文件规则,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才干的特定对象,短信、讲座、研讨会等变相公募的方式一概不被允许,股权投资企业不得 承诺固定报答、投资范畴仅限于非公开买卖的企业股权等。有关人士透露,发改委下一步还将出台指引,恳求股权投资企业的单个股东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等。 另一方面,鉴于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金额双双上升的趋向,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细致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和法律边境。其中规则,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给存 款人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给存款人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250万元以上的,均属于刑法规则的非法集资罪中“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予以严判。 |
相关阅读:外资PE尝试在华私募新途径:国内募资海外投资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当前页:2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