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备案制
2011年01月10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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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四月九日电(记者李鹏)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规定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该公告自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该公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以及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必须向相关机构提供备案材料。 根据该公告,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应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章。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网上披露;金融机构如违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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