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现行《保险法》 将进一步开放保险业
2011年01月10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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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吴晶)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在对中国现行保险法作适当修改,以使保险业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并履行中国有关承诺。 在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向会议作了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马永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草案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问题作出修改,将人寿保险业务纳入再保险范围,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为适应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草案对现行保险法作出具体修改。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鉴于现已允许中外保险公司合资设立保险公司,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方面,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这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因此,草案重新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有关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兼营的规定,草案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随着保险代理市场的主体不断完善,现行保险法限制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造成资源浪费,并导致老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市场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目前,中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秩序混乱,亟待从严监管,因此草案将现行保险法修改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草案对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改变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提取的规定;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为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保险法“法律责任”与刑法作了衔接。 草案还对现行保险法中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表述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完)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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