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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机会落谁家?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将受关照

2011年01月10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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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风险投资家]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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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朱菲娜

  《政府采购法》经过三年多的酝酿,终于获得高票通过。企业作为最大受益者因此而暗自窃喜。如何解析这份“喜”?曾经参与起草和讨论《政府采购法》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案室主任朱少平7月1日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朱少平说,出台《政府采购法》的本意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维护采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使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从制度上彻底遏制腐败。从企业的角度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意味着巨大机会从天而降。据朱少平介绍,前年政府采购金额是300多亿,去年为600多亿,而今年将达到1000多亿,并且今后几年还将以较高的速度不断增加。

  中小企业得到特殊关照

  说到政府采购,人们往往容易理解为这仅给大型企业提供更多机会,而中小企业由于一些先天因素,在机会面前处于劣势。对此,朱少平说,这个机会不仅属于大型企业,今后,中小企业也将从政府采购中获得更多的机会。《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就专门提到:“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朱少平说,在法律草案制定中有人建议借鉴国外做法,把其与《中小企业促进法》联系起来,在政府采购法中提出对中小企业实行倾斜政策,即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确定一定比例或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不过,最后通过的法律并没有作这么具体的规定。朱少平解释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情况比较复杂,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新的界定标准。加上每年政府采购的量很大,而这部法尚处于初创阶段,一开始就规定得太具体,可能会对以后的操作带来不便。尽管如此,一些具体内容,国务院还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法限定了什么

  朱少平介绍,这次制定的《政府采购法》,从四个方面限定了调整范围:一是从主体上规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采购团体;二是从资金上限定为财政资金;三是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上限定采购数量;四是从对象上限定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此可见,本法没有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国企采购的钱过去虽有一部分来源于财政,但既然是企业,就不能等同于政府,其资金已经演变为经营资本;企业讲究的是经济效益原则,而不是为了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对企业采购的监督也不能等同于对政府的监督;企业还有商业秘密。所以,企业今后都不会被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内。

  朱少平还顺便界定了本法涉及到的两个概念——公共采购和政府采购:公共采购是涉及到所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采购,包括政府、事业单位、国企以及社会捐赠的采购。而政府采购只是保证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只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两三年内国内企业可以独享这杯“羹”

  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外国企业是否会同国内企业一道来抢政府采购这杯羹?朱少平回答说暂时不会,至少在今后两三年内,国内企业还可以独享政府采购这杯羹。

  对此,朱少平说,在《政府采购法》立法过程中曾有过争议。最初的设想是干脆就按照WTO规则,马上对外开放市场,理由是该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是我国加入WTO谈判的关键时期。WTO框架包括了《政府采购协议》,但对此协议的加入与否并没有提出强制性要求,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是发达国家加入的多,发展中国家加入的少。目前世界上加入此协议的WTO成员有28个。我国在WTO谈判时,根据自身国情没有做此承诺,因此,在起草《政府采购法》过程中,立法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决定暂不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特殊情况除外。这种做法在国外是有先例的。即使在已加入的国家,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如韩国虽然加入该项协议,但它又对多少金额以上的面向国际,多少以下面向国内作了规定。

  朱少平的解释是,国内企业过去只适应计划经济,对市场经济不太熟悉,企业经营观念还没完全转过来,不少企业还不知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竞争。如果这个时候开放市场,国内企业大多数出不去,而外国企业却蜂拥而入,这样会给国内企业造成更大的压力。另外,我国政府签订WTO协议时承诺,在两年以后才开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如果现在就开放市场,以后的谈判就没有依据和余地了。

  对于WTO《政府采购协议》,从长远看,加入是有好处的。但就我国目前情况看,还是有利有弊,利益相权取其大,弊弊相权取其小。如果现在放开,弊可能大一些,而等到我国企业成长起来了、能够充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了,利就可能大一些。到那时加入协议同时开放市场对国内企业就更为有利,也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加入,利用WTO规则的一套平等竞争制度,在外国企业长驱直入的同时,我国企业也有能力参与国际采购的竞争。另外,国外成熟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进入我国,可以促进国内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建立,使其更好地适应竞争环境。

  因此,朱少平提醒说,国内企业在享受这两三年“保护期”所给予的市场机会的同时,要有紧迫感,尽快使自己发展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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