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拟修改相关规定——鼓励外资进入风险投资业
2011年01月10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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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扶持国内创业企业发展,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修改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外资机构进入国内风险投资业的资格限制,给予其更多税收优惠,并允许外资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入创业企业。
去年8月,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订并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对在中国从事风险投资的外资机构所需具备的资格、审核程序、投资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原则等作出规定。据了解,为鼓励更多的外资机构进入国内风险投资业,满足创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酝酿修改这一暂行规定。新规定将主要作出三方面的修改:降低外资进入门槛,去除或降低原规定中有关外资机构资产规模、投资总额等方面的限制。对有外资参与的风险投资基金,减按10%征收所得税。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外资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创业企业。 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社会上对于目前国内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误解。有人认为中国没有创业板,风险投资就无法退出。这是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片面理解。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通过证券市场退出的也只占总数的约46%。多数风险投资是通过股权转让和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的。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看,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是通畅的,而且只要经外汇管理部门正常审批,外资机构的风险投资套现资金,可以安全、迅速地汇往海外。 (完)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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