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严格市场游戏规则 让违规者付出高昂代价
2011年01月10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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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构筑完善、高效、规范的监管体系,制定严格的市场游戏规则 最近深交所发表的一份题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原因及对策》的报告,其中透露的一个现象非常耐人寻味: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对违规者处罚的力 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则是违规的公司越来越多。 -违规和犯罪在日益完善的监管下变得愈发隐蔽 是监管者的力度加大后,原来不易发现的违规行为被发现了呢?还是这些违规者顶风作案呢?按深交所报告所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固然有成功后巨大物质回报的诱惑,但更大程度上是在于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同时,违规行为被发现后承担损失比较小”。 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宽泛一些,就会发现深交所报告只是揭示了事物的表象,尚未发现问题的实质。监管者就像进攻的矛,被监管者则更像防守中的盾,矛尖则盾厚,而盾厚又导致矛更尖。如此博弈的结果,则是违规手段的提高和隐蔽。因此,才有了类似巴林银行破产事件的发生,才有了安然公司破产引出安达信垮塌的后果。同样,在中国证券监管体系更趋完善的今天,证券市场所呈现出来的违规和犯罪也越发猖獗。 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永远是博弈的对应主体,利益驱动永远是经济主体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不当得利或非法获利,又永远是一些不法分子发财梦想实现的“捷径”。尽管这条“捷径”可能充满了风险,但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惩处,就总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赴后继。 -构筑完善、高效、规范的监管体系 这就出了一个难题:是制定越来越细的规则、越来越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保证把每个违规者都绳之以法呢?还是执行适当的法度,让被监管者有一个更大的操作空间呢? 严刑峻法的监管,最可能出现的后果:一是中小型的违规基本被杜绝,大型违规可能更趋于隐蔽;二是市场效率大幅度降低,很多被监管者选择了“无所作为”作为回应。宽严相济的监管,则使很多被监管者可以在“阳光下”完成自己的大部分以致全部交易,违规变成了无谓的行为。 监管本身同样需要付出很大成本,只是这种成本的承担主体是全体被监管者;被监管者付出的违规成本不仅包括平均监管成本,还包括因违规所付出的惩罚性成本。显然,严刑峻法型的监管,全市场主体付出的成本将远远高于宽严相济型监管的成本。 当然,笔者并不是说现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过严了,而是说我们在构筑新的监管体系时,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预防违规和犯罪上。毕竟市场是为被监管者开设的,监管者更多、更重要的职责是为被监管者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行。 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有关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时,在适当提高违规者成本的同时,更应该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市场淘汰制度。 -制定严格的市场游戏规则,让违规者付出高昂代价 提高违规者成本,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由于时下更多的违规者是法人(更多又是有限责任主体),一旦出现重大违规,受害者应获得的赔偿实际无法得到足额赔付,而直接操作者常能游离惩戒之外。所以,笔者建议,在处罚违规者时,应该适当加大对违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如永远、有期禁止某些人直接或间接进入证券领域从业。 此外,建议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分别提取一定比例的违规风险金,以避免违规发生时出现无法赔付的尴尬。 这些违规风险金可分为:上市公司违规风险金、券商违规风险金、律师违规风险金、会计师违规风险金、评估师违规风险金等。违规风险金的提取,可根据各主体三年来的平均加权违规系数测定基数,以后根据每年的违规次数、程度进行调整。对记录优良的可以调低违规风险金比率,对记录恶化的可以调高违规风险金比率。在一定时间内,当违规频率和违规风险金达到一定数额时,则自动终止其市场操业资格。 -文/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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