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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受限

2016年12月30日 11:23    网站管理员007
12月30日消息,股转系统今日公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申请挂牌上,如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其中要求,若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等主题在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名单情形,但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名单的,主办券商应待相应主体移出名单后重新推荐申报。此外,股转系统对在已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并购重组上,也需符合5条监管要求。
 
  分别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应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解决进展和后续处理计划;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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