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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股份侵犯专利权 遭实名举报-1

2012年08月28日 09:44    来源:腾讯财经    王晋添

“‘博实公司’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其《招股说明书》隐瞒侵权事实,其财务数据中包含有违法销售金额,其净利润中应当剔除非法获利的金额。”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实股份”)上市之路“横生枝节”,遭遇实名举报其侵权,陷入了一场专利风波,上市前景被蒙上一层阴影。

  损失上千万,吉必盛实名举报

  已于3月7日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于4月20日在发审委2012年第68次会议获得通过的拟IPO公司博实股份,近日遭遇实名举报。昨日,广州吉必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吉必盛”)相关负责人向《投资快报》透露,吉必盛日前已经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博实股份侵犯其专利权,并且进行非法生产,严重影响了吉必盛的正常经营。明确要求中止博实股份IPO程序,责令其充分披露侵犯专利权的违法事实,调整财务数据,并赔偿吉必盛的全部经济损失。吉必盛认为,近五年来,由于博实股份生产侵权包装机,销售给举报人的竞争对手,致使该公司产品国内价格下滑三分之一,出口量大幅减少,产品利润急剧下滑,损失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博实股份涉嫌侵权生产?

  《投资快报》根据资料查询了解到,博实股份主营业务是石化化工后处理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主要产品是粉粒料全自动包装码垛成套设备和合成橡胶后处理成套设备。保荐人为国信证券。吉必盛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表示,吉必盛公司早在2002年3月21日已申请了“粉体真空包装机的真空包装室”实用新型专利,又在2002年12月30日申请了“粉体真空包装机”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5月18日。吉必盛通过大量专利的申请,形成了专利保护网,对气相二氧化硅生产技术进行了严密保护,其中包括适用于气相二氧化硅的核心设备——真空阀口包装机专利权。据此,吉必盛对“粉体真空包装机”的专利权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吉必盛也称,据其掌握的资料和博实销售人员确认,博实股份近五年来连续生产、出售侵犯专利权的阀口式包装机近20台,博实股份的行为违反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侵犯吉必盛的专利权,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近五年来,博实股份生产侵权包装机,销售给举报人的竞争对手,直接培养了近20条非法生产线,用于生产气相二氧化硅,对吉必盛造成巨大冲击,致使该公司气相二氧化硅产品国内价格下滑三分之一,出口量大幅减少,产品利润急剧下滑,损失额高达千万元人民币。

  隐瞒侵权事实求上市

  博实股份招股书显示,其设备类别是粉粒料全自动包装码垛成套设备,主要产品包括预制开口袋全自动包装成套设备、FFS全自动包装成套设备、全自动码垛成套设备、全自动包装码垛成套设备。究竟其中什么产品涉嫌侵犯吉必盛的专利权(真空阀口包装机专利权)?

  对此,吉必盛相关负责人称,全自动包装码垛成套设备包括称重、包装、套袋、码垛等设备,真空阀口包装机属于包装部分,应用于轻粉粒的包装,在招股书中没有单独明确列出。吉必盛认为,博实股份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其《招股说明书》隐瞒侵权事实,其财务数据中包含有违法销售金额,其净利润中应当剔除非法获利的金额。据此,博实股份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吉必盛相关负责人称,博实股份把上述产品销售给国内多家气相二氧化硅生产商,直接对吉必盛国内及国外市场造成了冲击;该人士也补充,去年博实股份对包括上述公司在内的违法销售金额大约有1000万元,估计占博实股份营业收入的1%左右,不过这并未得到博实股份的证实。

  而博实股份招股书则显示,其2011年营业收入为5.96亿元。吉必盛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博实股份在招股书中列示的各种专利,没有和吉必盛专利相冲突的。另一方面,吉必盛尚未就侵犯专利权的事件向博实股份提起司法诉讼。而在给证监会的举报材料中,吉必盛要求,中止博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责令其充分披露侵犯专利权的违法事实,调整财务数据,并赔偿吉必盛的全部经济损失。

  IPO或将折戟,举报已获证监会受理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毅认为,吉必盛向证监会投诉发行人博实股份侵犯专利权的情况,证监会根据规则,有权要求发行人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要求,是否侵犯专利权以及是否隐瞒专利使用方面存在瑕疵的相关情况,很有可能对发行人成功上市与否造成重大影响。

  王家毅还表示,证监会如果查明发行人在专利侵权方面确实侵犯他人专利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规范运行问题很可能成为博实股份冲刺上市路上的重大障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博实股份招股书显示,其第一大股东是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全资公司,下称“哈工大投资”),哈工大投资主要业务为经营、管理哈工大划入的经营性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股权,哈工大投资持有博实股份28%的股份,目前哈工大投资仅提名并经博实股份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名董事及1名监事,在博实股份的决策及实际经营中不具有控制权。

  博实股份称,哈工大投资持股比例不能使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的表决中拥有绝对多数的表决权,其持股比例无法支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从未处于控股地位。博实股份实际由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和李振忠六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控制,上述六位股东共持有博实股份52.05%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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