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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IPO调查不充分 中介机构“黄牌”造访

2012年09月20日 10: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晋添

核心提示:北京星光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发行人遗漏披露关联人信息的事实未给予充分关注。
日前,证监会对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星光影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负责相关项目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不尽责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上海冠华IPO项目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前身——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其新增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全面、不到位,对证监会在审核反馈中提出的问题未给予充分关注。

北京星光IPO项目的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发行人遗漏披露关联人信息的事实未给予充分关注。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对上海冠华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爱建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梁亮、刘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北京星光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尹璐、杨卫东、韦荣祥、张鑫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同时,证监会还对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采取了处理措施。对上海冠华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马文杰、杜晓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北京星光发行人律师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罗文志、曹小明、焦维、姚以林、张雷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尽职调查和推荐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充分、真实、完整性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其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质量。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按照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强监管的要求,证监会将依法严格查处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本次处理是否会对两家企业上市产生影响,该负责人指出,本次处理是由于相关中介机构在首发申请过程中,其尽职调查等工作出现问题。对于两家企业上市过程本身是否构成影响,仍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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