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遭白酒行业强烈抵制 纷争打响-1
因贵州茅台贵州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引发的风波还在持续。昨日,汾酒集团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已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的商标局递交了商标异议申请书。这也意味着汾酒集团打响了阻击“国酒茅台”的第一枪。 “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引抗议 汾酒质疑其“暗箱操作” 本次风波的起因,在于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近日通过了商标局初的步审查。消息传出后,立即引来行业竞争对手和业内人士的炮轰与抗议。8月4日,《中国证券报》的报道就指出,包括五粮液、山西汾酒、西凤等在内的众酒企纷纷表示茅台注册为“国酒”将会影响到整个白酒行业,均表示将会对此提出异议。 而此前,汾酒集团文化中心主任柳静安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也直言,茅台此举是对公平公正的挑战,因此不应该让它注册成功。“这对整个酒行业,特别是白酒行业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是肯定的。”他说。 “为什么之前的5次申请驳回,而现在又公示了?”这是柳静安在接受采访时说的最多的话语之一。他直言:“我觉得这里面如果有暗箱操作的话,那就更不应该了。最重要的是按法律办事,看它是否违反了商标法。我们呼吁法律专家站出来对这件事进行讨论。” 对此,中新网财经频道曾试图联系贵州茅台的宣传部长,但其办公电话始终提醒“您拨打的电话忙”。记者辗转联系到茅台方面的相关负责人,但该负责人表示:“我们这边拒绝接受采访,再见。” 汾酒打响反击第一枪 异议申请书:难道茅台有特权? 6日,汾酒向中新网财经频道发来对“国酒茅台及图”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书显示,汾酒方面的异议请求为:请求裁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该申请书的提交,也意味着汾酒正式打响了阻击“国酒茅台”的第一枪。 汾酒集团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指出,被异议人(贵州茅台)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提供的相关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 就“国酒”具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的含义而言,曾作为国宴用酒的酒均可称为“国酒”,但从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哪些酒可以作为国宴用酒做出过明确规定。此外,申请书中还指出,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中的“酒”字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汾酒方面同时指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职责看,其并无授予某一企业的酒类商品‘国酒’荣誉称号的权利或职责。”汾酒集团在申请书中说道。 同时,汾酒对这一事件的愤怒也显而易见。其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直言:“令人费解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五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被异议人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此前已有律师事务所提交异议申请 商标若通过终审恐引发全行业效仿 据了解,汾酒集团可能是酒企中第一个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不过,据中新网财经频道了解,早在上周就有律师事务所就这一问题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日前,中新网财经频道收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发来的邮件。邮件显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已于2012年7月30日、31日分四次,以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身份向国家商标局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该商标异议申请。对此,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在邮件中表示,此举的目的在于:“从公益角度考虑,为推动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维护商标秩序。” 此邮件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这场对“国酒茅台”狙击战,已远非行业内部的争斗。《中国证券报》的分析认为,茅台此举之所以引起业内的强烈反对,同“国酒”背后的利益链条有很大关系。东方证券报告称,若这次茅台成功获得国酒商标,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白酒行业中的龙头地位,对公司形成利好。若茅台申请成功,将有利于产品价值提升,并进一步推高公司估值。 不过,茅台若想通过终审恐怕困难重重。仅舆论方面就面临了不小的压力。此前《钱江晚报》就撰文称“这个‘国’例开不得”。《钱江晚报》认为:酒还是那个酒,何必非要戴一顶“国”帽。“国”帽高耸,价格随之走高?国酒,国烟,国嘴,国手,国字脸……通通都“国”了,就无所谓国不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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