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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沃尔玛欠租过亿 墙纸执行6年未得结果-1

2012年08月24日 09:11    来源:腾讯财经    王晋添

大连沃尔玛10年拖欠租金过亿,法院强制执行一拖6年,房东的执行申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种种蹊跷,不由令人怀疑,在司法机关违规不作为的背后,是否还藏有更严重的渎职行为。

8月21日,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万国”)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笔迹鉴定催促函”,再次要求对一份疑似“造假”的撤诉笔录进行司法鉴定,并宣布保留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的权利。

这一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超越了仅仅向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沃尔玛”)追讨拖欠租金的意义,将有可能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连中院”)也一并推上被告席。

强制执行6年无果

从2005年第一份仲裁裁决书至今,大连沃尔玛与大连万国的租赁官司已先后判决了3次。

“两次仲裁,一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万国胜诉,但10年了,我们还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昨日,大连万国董事长林从航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表示。

1999年,大连万国与大连沃尔玛签订协议:大连万国出钱出地,按照大连沃尔玛提出的要求,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为其专门建设山姆会员店,施工图纸、建材等全部按照大连沃尔玛的要求建设。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2002年6月11日为限交接,大连沃尔玛作为承租方租用该商场经营,租金每年1000余万元,租期15年。

“但从2002年签字接手场地至今,大连沃尔玛从来没有支付过租金,至今已经欠款过亿元。”林从航说。

2011年11月,央视《焦点访谈》以《怎么又是沃尔玛》为题关注这一事件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玛中国”)首次公开发出回应,表示由于资金缺乏、证照不齐、管理混乱等原因,大连万国无法按合同在2001年8月交付场地,使得沃尔玛在大连的开店计划严重滞后,因此解除合同。

“2002年6月11日,在确认工程和清点现场后,我们和大连沃尔玛正式签字交接了现场,由他们开始全面接管工地,签字的文件双方都有保存。”林从航认为,大连沃尔玛签字接收的行为同沃尔玛中国的声明“自相矛盾”。

无论如何,2005年4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200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8号)明确裁决,大连沃尔玛应该向大连万国支付租金。

本报记者看到的该裁决书称,仲裁庭裁决:“申请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万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第一补充》继续履行”;“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4个月后,大连万国向大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得到受理;2006年9月25日,大连市中院启动强制执行。

但林从航告诉记者,强制执行后,他们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到大连沃尔玛方面支付的任何租金。尽管法律规定仲裁“一审终决”,但2008年,大连沃尔玛又另启程序,再次提出仲裁请求。

尽管第二次的仲裁依然维持了上次的判决结果——作为申请人的大连沃尔玛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但大连万国并没有从这份再次确认的裁决书中获得更大的支持——法院强制执行近6年,大连沃尔玛并没有履行裁决向大连万国偿还租金。

“被撤诉”疑云

在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律专家看来,这似乎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执行难”案例。

“2006年9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沃尔玛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限期当年10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次日,沃尔玛方面签收——这已经表明,大连沃尔玛当时完全知晓了它应负的法律责任。”昨日,长期关注此案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在段厚省看来,对于沃尔玛这样的公司主体而言,通常并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案件的实质是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执行内容是赔偿,在屡次劝说无效和遭到对抗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冻结沃尔玛账户,甚至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恶意对抗中国法律等理由拘留其负责人等方式结案,之所以这么波折,恐怕还是会有一些人为的因素。”

而这一点,也正是大连万国目前最担心的。

从时间节点上来看,2006年9月25日法院强制执行,15天后的10月10日是大连沃尔玛执行的最后期限。

“10月10日以后,我们问过几次关于执行进展的事情,法院都说在执行过程中,”林从航称,“后来,我们去查过执行进度,但法院说档案室搬家,再后来说找不到我们的档案卷号,直到我们说要报警,法院才说再找找,一直拖到了2011年。”

根据大连万国的描述,2011年,他们在法院保管的该案卷宗中发现多出了一张标注“2006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根据这份笔录,大连万国办公室主任兼该案授权代表周玉玲曾对大连中院表示“双方已执行完毕,我方要求撤销执行”、“同意终结执行”,并签字确认。

“2011年发现这份东西后我第一时间就去看了,那完全不是我的笔迹,笔顺也不对,”周玉玲对本报称,“当时看到那张纸的第一反应就是惊讶,还有就是,我被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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