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逐“红罐权”:加多宝王老吉谁才能最后胜出?-2
根据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即可完成专利申报工作,或者说,审查员只是从常识上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现有设计不同,而并不真正检索该项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所以,申请后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专利局还为此专门设立了无效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对该项专利予以监督,如果发现该专利是根据现有设计所作出,并且举证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可以被无效的。而一旦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了无效,企业也就不可能再根据专利权主张任何赔偿了。至于“红罐”包装是否有专利权,以及该项专利权是否能被无效,可能成为接下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战役争议的焦点。 包装装潢要善用多维保护 由此可见,有关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包装装潢进行保护,也各有其优缺点。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比外观设计专利要长,保护的范围也相对较宽,外观设计专利限于禁止侵权人非法生产和销售,著作权法还可以禁止“红罐”在杂志上印刷;但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举证方面难度也比较大,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则可以让包装装潢获得更强的保护。 通过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法也可在一定程度对包装装潢给予保护,但商标权仅限于保护包装装潢中突出使用的标志,而不保护包装装潢整体;在那种仅限于冒用商品包装装潢而并未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来获得保护。 企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是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保护商品包装装潢,需要指出,各种方式保护包装装潢的侧重点是有所区别的。著作权是从文化艺术的角度审查包装装潢,“剽窃”和“复制”也成为著作权关注的重点;商标权则是关心包装装潢中的显著性标识,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也就成为它关注的重点;专利权是产品外观设计的角度来保护包装装潢,是否实际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也就成为专利权关注的重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一定要求侵权者实际侵犯企业的具体的知识产权,只要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扰乱了社会整体秩序,其行为也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上述不同法律对于包装装潢保护的重点有区别,但彼此之间也相互关联,甚至“唇亡齿寒”,企业仅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却被证明是剽窃了他人的设计成果,企业完全有可能因为没有版权而最终也失去外观设计专利权。 “红罐”之争也再一次启示我们,知识产权多维保护的重要性。对商品的包装装潢,任何一种孤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都有它的缺陷,而最好的选择莫过于对包装装潢进行多维保护,这可以让企业在争议中处于优势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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