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不完善,需要做改善
上交所日前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内控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分析》指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内控报告的可读性也有所提高。然而,内控信息的披露质量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冗余信息过多、内控缺陷标准不明、披露不足等问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 根据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数据,2011年共有933家公司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章节中填报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情况。933家公司中,427家披露了董事会内控报告,与2010年相比,绝对数增加了10家,但在比例上减少了约1.5个百分点,与2009年的披露比例大体相当。其中,131家公司为自愿披露,绝对数与2010年130家和2009年127家基本持平,占比亦略有下降。 研究指出,披露内控报告公司的2011年年报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比例显著低于全部沪市公司。427家公司中,421家的2011年年报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比例为1.4%,大大低于全部公司的6.3%。 披露内控报告公司的年报业绩水平高于全部沪市公司,其中亏损公司7家,占全部公司比例的1.6%左右,大大低于全部沪市公司8.3%的亏损比例。 在自愿披露内控报告的131家公司中,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数为85家,占比为64.9%,高于2011年全部沪市公司的57.5%。 根据报告,内控报告较之以前年度在格式的统一性和内容的可读性上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问题。包括多数公司未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标准,内容上仍存在较多的“无用”信息。并且内控报告中关于“缺陷”的披露情况仍有待改进。 针对上述问题,该研究报告认为,内控不是解决企业所有诚信问题的“灵丹妙药”。内控只是构建企业诚信的一个环节,仅仅依靠内控也无法完全解决企业不诚信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包括公司大股东、高管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生财务报告舞弊之后的民事赔偿机制、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等。需要建立和健全内控信息虚假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以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国家层面法律制度三者相结合的内控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就愈发显示出其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使虚假和不负责任的内控信息披露主体付出成本,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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